理论教育 现代法治理论体系优化措施

现代法治理论体系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其现代意义上,法治是一套具有内在逻辑的理论体系。现代的法治是被民主国家普遍选择的一种“治道”。法治使治道制度化、具体化,将本为一家之言的“治道”上升为国家意志,赋予其普遍约束力、强制力与权威性,使其成为具体可行的律典政令。现代的法治也是一项普遍的社会价值观。

现代法治理论体系优化措施

在其现代意义上,法治是一套具有内在逻辑的理论体系。其中,“法律由手段上升而为目的,变成一种非人格的至高主宰。它不仅支配着每一个个人,而且统治着整个社会,把全部的社会生活都纳入到一个非人格化的框架中去。”[43]

1.现代法治的是什么

现代的法治概念早已脱离了纯粹的工具主义,也不再作为人治的一种替代品而被选择,它被普遍采用为国家治理之道,也体现于个体的思维与行为方式之中,甚至被纳入了社会整体所追求的价值范畴

现代的法治是被民主国家普遍选择的一种“治道”。“治道”是关于管理社会国家生活的基本方法手段,除法治之外,通常还包括人治、德治、神治等类型。人治,即以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意志作为社会事务管理的标准,在人治社会中即便存在法治,也仅仅是以法之名维护“以人为中心”之实。德治也是一种社会控制模式,简单说就是以德治国或者是道德的统治,即人们借助道德的作用或主要地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控以求理想的实现。[44]神治则是出于对神明的无上权威性的尊崇,使社会事务的运行都需依赖于对神意的解读。进入近现代社会以来,科学发展的理念已将老旧的神灵思想驱离了圣坛,人治的权威被民主的理念所否定,价值的多元化颠覆了先前价值一统局面,由此,神治失去了依据,人治失去了基础,德治失去了效力。[45]而相应地,重逻辑论理、富有民主色彩、社会的共识性等,这些都是现代法治的显著特征,这便使得法治成为了一种更符合现代民主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家治理模式。同时,在法治与其他治道的关系上,不同内容类型的治道不仅可以展现为法治之形,而且唯有通过法治之形,才能发挥其效用;道德劝诫、宗教戒条、纪律约束都做不到这一点,唯有法律和法治能行。法治使治道制度化、具体化,将本为一家之言的“治道”上升为国家意志,赋予其普遍约束力、强制力与权威性,使其成为具体可行的律典政令。[46]从世界范围上看,法治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治理方式已经为各国所普遍接受。

现代的法治也是一项普遍的社会价值观。所谓价值观就是人们关于好坏、得失、善恶、美丑等价值的立场、看法、态度和选择;社会价值观就是由复杂多样的价值观进行长期反复的整合和消解,所形成的在一定社会中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标准、判断体系,通常代表了社会成员普遍的价值诉求和是非观念。现代法治通常是与其他价值因素如自由、平等、正义、权利、规则、程序等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法治被民众普遍接受的过程,通常也是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理念深入人心的过程。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不能仅仅因为它是权威机关的意志,还应当因为法律是符合某种更为正当有效标准的东西。因此,法治之所以成为一项普遍的社会价值观,就在于民众对于法治所内含的本体价值、关联价值及其文化内涵的认同,发自内心地对法律制度、依法治理的正当性予以肯定,因而具有社会内生价值选择之意味。

现代的法治也被认为是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法治成为人们思考问题和行事的方式,意味着法律规范的自觉遵从,也意味着对法治事务与现象的认同和尊重,是一个社会真正浸润于法治环境的重要判断标准。法治的基本要义之一是规则之治,通过设定统一的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以提供一个稳定明确的法律秩序,并使社会主体习惯于在这一法律秩序下进行活动。对于社会主体来说,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这表明法治使主体能够自由、安全、安康、有序地生活,从而享有生活的幸福感,有尊严地生活着。[47]在日常的思维和行为中树立好法治的位置,彰显出法治的实践理性精神,使法治成为社会主体日常生活中的有机要素之一,而不是与现实相疏离,这亦是现代法治从政治生活走向日常生活的重要表征。[48]法治既是形而上的治国理政方式,也是形而下的民众生活方式。

2.现代法治的“形式”与“实质”

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之争由来已久,苏格拉底的“守法就是正义”[49]是典型的形式法治论断,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两含义说则是实质法治的一种代表性主张。而随着“二战”的结束,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的讨论重回法学家的视野,也即争论法治到底是只要符合统一性、稳定性、公开性、内在协调性等形式要件,还是需同时满足法的“良善性”等实质性要件。形式法治论的理论基础在于,按照现代的民主政治理论,绝大多数人的决议比起少数人的决定具有更大的合法性,只要是经过严格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从权力来源上看就自然具有了合法性基础。[50]因而法律即便不是良法,也必须得到执行。实质法治论则认为法治是“良法的统治”,法治不仅仅要体现人民的意志,还需反映社会发展的规律,尤其是要能够促进正义的实现和保障人的基本尊严。[51](www.daowen.com)

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的二分法是现代法治的主要划分形式。从具体特征来说,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对立性:(1)法的范围,形式法治观下的法律仅限于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经立法机关认可的、具有明确效力来源的规范性文件,实质法治则强调制定法之外的行为准则也应具备法的效力。(2)法的适用,形式法治主张法律文本的严格推理适用,法律解释以探寻立法者原意为目的作出,而实质法治则把法律决定的过程看作基于多种法律渊源的一个论证过程,并允许裁判者在理由充分的基础上相对自由地解释法律。[52](3)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形式法治重视法律的秩序性、普适性、稳定性和逻辑统一性等形式要件,对于法律的内容和精神价值并不关心,甚至排斥考虑道德和伦理等因素,法官不得基于道德要求进行自由裁量;实质法治则重视道德等因素的考虑,并试图通过社会立法和司法自由裁量等实现事实上的平等。[53]

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存在哲学上的对立统一关系。尽管现代的实质法治从制度安排等方面弥补了一定程度上的纯粹形式平等缺陷,但其本身依然面临一些难题,例如行为准则的不确定性、丧失中立性的风险等。因而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虽然作为对立面而产生,但两者在现代社会中已不再以择一单选的方式存在,而是彼此交叉、相互补充。

3.现代法治的实现方式

195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了《德里宣言》,提出了三项法治的内容:一是创造和维持使个人尊严得到尊重和维护的各种条件。要实现这一点,不仅要承认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还需建立为充分发展个性所必需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二是行政主体既应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而遏制行政权的滥用,又要使政府有效地维持法律的秩序,以保障人民具有充分的社会经济条件;三是确保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54]这三个方面分别是从立法的目的、行政、司法的维度提出了法治的要求或者说法治的实现方式。

我国有学者提出,从法治理论与实践来看,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主要是:有良好、完备的法律,法律具有最高权威,获得普遍、严格的执行与遵守;对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公权力)加以限制和有效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即保障人权为本。[55]

总体来看,现代法治的实现除了对最基础的法律文本方面的要求外,还需要多个环节中主体的分工配合:(1)现代法治以民主政体为根本政治基础。只有通过民主的立法程序,参与立法的代表或议员才能充分表达民意,并将民众的普遍利益要求反映于法律之中。同时,民主的立法程序使得法律的立、改、废都能依法进行,避免了个人对立法工作的干涉。[56](2)现代法治以政府权力受约束为必要条件。行政权是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其具有易扩张和易滥用的天然倾向,随着现代社会中国家公共职能的扩大,使政府权力在规则内行使,防止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更加成为了一个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3)现代法治以独立公正司法为保障。司法适用是法律实施的重要途径,因而法治要求司法机关必须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干涉,并通过将行政行为以及立法行为纳入其审查范围,来确立司法作为法治屏障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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