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条款: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条款解读: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平等协商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具体制定程序: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很多企业已经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内容也是合法的,但是企业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时,没能按法律规定程序来进行民主协商和公示,而导致在劳资纠纷中无法将规章制度作为证据而导致败诉。
一、败诉节点
履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和有效公示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前提。企业在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时,如果未经过法定的协商、公示等程序,即强行实施,员工违纪,企业若以“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员工提出不了解规章制度或是规章制度没经职代会讨论过,且企业又没有相应证据,都会导致企业无法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企业行为由合法变为违法,同时还要接受行为无效或赔偿金的不利结果。
败诉节点一,在没有员工参与的情况下,企业制定或修改了规章制度,企业处理违纪员工,引发纠纷败诉。
规章制度在企业用工管理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它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互相配合、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主要依据。一般都由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后没经过民主程序即推行,是目前在企业中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规章制度往往也会有比较强的倾向性,在日常执行时一般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将会给企业带来麻烦。
案例:2005年5月15日,贾某到某外资直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贾某在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基本工资为2000元。自2008年5月20日到2008年8月20日,贾某先后3次请病假,之后未再到公司上班。2008年9月,直销公司向贾某补发了2008年5月至2008年9月的工资(生活费)2560元。2008年10月13日,贾某以直销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10月26日,直销公司回复贾某,根据公司的相关考核办法,由于其未完成公司考核,自2008年6月1日起,她的职位已降低,因此其薪资和社保缴费基数也相应降低。2008年11月2日,贾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直销公司支付其2008年6至8月份工资,按正常工作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650元支付4年的经济补偿14600元。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贾某的申诉请求。直销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当地法院。(www.daowen.com)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直销公司为证明贾某在2008年5月份因未完成考核指标被降级导致劳动报酬减少,而提交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但是没有提供证明这些规章制度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证据,也未提供证明上述规章制度已对职工公示或者告知了贾某的证据,故上述规章制度并不足以成为其减少贾某劳动报酬的依据,贾某的工资标准仍然应当按照被降级前的每月2000元计算。直销公司未及时向贾某支付2008年5月至10月的病假工资和生活费,贾某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直销公司应当向贾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据此,法院判决:直销公司与贾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10月13日解除;直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贾某支付病假工资差额和生活费1800元、经济补偿金14600元。
反思:本起纠纷中,企业依据规章制度降低了职工贾某的工资,这也是很多企业绩效考核常用的手段。但由于该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也未对职工公示或告知贾某,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不能作为降低贾某工资的依据,从而承担了不利后果。
败诉节点二,企业没有进行公示或没保留公示或员工签收的证据,导致纠纷中的败诉。
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齐全,而且规章制度的内容也符合法律规定,员工也确因违反规章制度并符合规定的辞退条件。但是,企业对员工作出辞退决定发生争议后,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员工对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予确认,认为企业没有采用任何方式予以公示,而企业又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因此,仲裁和诉讼不能认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具有约束力,从而导致企业辞退员工没有依据,最终败诉。
案例:牟小姐于2008年10月应聘到某超市做收银员,签订了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过后,她在工作中多次出现收假钱、收错款现象,尽管作出深刻检讨,也赔偿了企业损失,但超市认为其多次违反企业规章,按照规章制度中“劳动者前后5次违反财务制度,企业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于2009年4月决定解除与牟小姐的劳动合同。牟小姐不服,认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经民主程序讨论,也未明示,企业的这项规定是无效的,企业不能据此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为此,她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企业撤消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仲裁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如果用人单位在制定重要规章的时候没有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参与,则规章不能生效。本案中,因超市不能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为牟小姐所明知,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仲裁委裁决超市撤销与牟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反思:《劳动合同法》赋予员工在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该企业在制定、修改重要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必要的民主讨论程序,也没有告知员工或虽告知但没有回收相应证据,导致了企业在纠纷中的败诉,承担了不利结果。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如果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及公示的程序,将会导致在发生纠纷时,仲裁不予采信而承担不利结果。
二、应对措施
1.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需要经过如下程序才是有效的,才可以在纠纷中作为证据来争取企业的权利:
(1)规章制度的制定由企业与员工双方共同提出方案。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让员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以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
(2)劳资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双方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规章制度。不能简单地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协商的过程必须是实实在在、真心实意的,使规章制度能够有效地得到双方的尊重,有效地发挥作用。但是平等协商,有时也可能引起一些冲突和矛盾,使双方陷入不能达成协议的僵局,用人单位应注意避免。
(3)使员工知悉规章制度内容。一是公示。如张贴公示或者在本单位每个工作场所张贴等。二是告知员工。如发放规章制度,开会宣读等。对新招用的员工,可在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发放规章制度;对于在职员工,可以通过容易使员工全面了解的方式告知其规章制度,如发放员工手册等。无论哪种方式,只要员工知道就可以。
(4)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企业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企业提出,通过协商做出修改完善。
2.企业妥善保留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的提出方案、平等协商、公示或告知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关会议记录、规章制度草案,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员工签收资料等,作为履行法定程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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