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书写其他约定条款导致失败的情况分析

书写其他约定条款导致失败的情况分析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败诉节点二,企业为了约束员工跳槽,与员工约定了高额违约金,发生纠纷时,被裁定条款无效。企业在其它可约定条款的规定上,要注意条款的书写不能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否则导致条款无效,企业将承担不利后果。

书写其他约定条款导致失败的情况分析

劳动合同法条款: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条款解读:

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外,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等其他事项,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和员工认为有必要的都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一、败诉节点

劳动合同中除必备条款外,可由劳资双方协商,形成其它约定条款,可以就双方关心的事宜进行约定,如保险、福利、保守商业秘密、工作交接程序、诚信声明等。企业充分利用好约定条款,可以为企业在管理与纠纷中争取到主动,但如果在约定中规定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也将会使企业陷入纠纷中。

败诉节点一,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给加班工资、不交社保、发生工伤由员工自己负责等条款,虽然条款可能是与员工协商确定的,但是只要是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是无效的条款。

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从整体来讲,尤其是对劳动者要求不高的职位,处于供过于求的局面。企业对这些员工的要求往往是比较苛刻的,而这些缺乏专业技能的劳动者为了获取一份工作,也不得不答应用人单位所设立的一些不合理的规定。但是,一旦劳动者提起申诉,那么企业将会败诉。

案例:2005年6年,青年农民许某与一家私营采矿企业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条款有一条是“发生伤亡企业概不负责”。许某求职心切,又考虑到自己年轻力壮,不会出现问题的,所以心存侥幸在合同上签了字。在该企业工作3年后,许某持续出现咳嗽、呼吸困难、胸痛等症状。2008年底,许某被确诊为职业病矽肺二期。此后,许某多次要求该企业承担自己治疗矽肺所需的医疗费,企业都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伤亡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支付。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许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受理裁决:劳动合同中“发生伤亡概不负责”属于无效条款,许某的医疗费以及相应损失费都由企业负责。

反思: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与员工签订的“发生伤亡概不负责”条款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条款是必然的。企业这样做不但没能为企业节约支出,而且也伤了众多员工的心,影响了企业声誉,是不可取的。(www.daowen.com)

败诉节点二,企业为了约束员工跳槽,与员工约定了高额违约金,发生纠纷时,被裁定条款无效。

目下,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给劳动者的就业带来了很大的自由度,而且辞职只要提前申请一般不会带来什么损失,所以很多劳动者在遇到好的机遇时,会不继续履行合同,选择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来讲无疑增加了用工成本。为此,有些企业想方设法在劳动合同中作出对员工违约不利的约定或以扣留员工的档案、工资、奖金、不办理离职手续等来制裁员工,维护企业的权利。但这种做法不仅可能会引起纠纷,导致企业不只损兵折将,而且会使企业失去民心,对企业来讲无任何益处。

案例:梁先生与某公司在2004年1月1日签订了为期5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梁先生至劳动合同期满后五年内,不得参与同行业的商业竞争或服务于他人,否则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承担。如果梁先生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本合同,梁先生要依法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未经双方协商并办妥有关手续,不得擅自离开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同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梁先生负责该公司生产工艺管理工作,每月享受的工资报酬为5500元(含技术保密费、竞业限制费、一切加班费、手机费、回家的来回车旅费);为鼓励梁先生努力工作,每月生产的产品合格率如达100%,公司每月还奖给梁先生工资报酬总额的10%。梁先生于1月1日开始工作,职务为公司生产技术副经理。2007年5月20日,梁先生因家中有事向公司请假三天,此后一去不返,公司多次发函让其回公司上班未果。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在仲裁过程中,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梁先生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仲裁委认为:违约金应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10万元明显偏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但梁先生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故其单方解除合同应适用《劳动法》第102条的规定,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反思:本起纠纷中,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之所以无效,是因为约定了不合理的违约金数额,如果合理地约定违约金,将会避免纠纷的败诉。

企业在其它可约定条款的规定上,要注意条款的书写不能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否则导致条款无效,企业将承担不利后果。

二、应对措施

1.其他约定条款的书写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避免为保护企业利益书写的条款成为无效条款。

2.利用其它约定条款,约束员工配合交接工作。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办理工作交接和交接的时间、内容和程序,以及因员工的原因未做交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给予赔偿。

3.约定诚信条款,规避因员工不诚信带来的不利后果,如员工隐瞒了与其他企业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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