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企业败诉的关键节点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企业败诉的关键节点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王某不同意,于是以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扣发工资为由将企业告到了法庭,结果是企业败诉。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企业败诉的关键节点

劳动合同法条款: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条款解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应为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则可能发生败诉。

一、败诉节点

败诉节点一,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仍未订立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

目下,很多企业出于种种顾虑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担心签订劳动合同后会给企业增加“员工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成本,或者因为担心调岗调薪、加班等企业自主权受到约束(当然,员工因为不愿意、不认同劳动合同而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在现实中也不乏先例)。其实,企业有这种想法和做法不但是错误的,而且也没有必要。因为《劳动合同法》不仅保障签订合同的劳动关系,即使不签订合同,只要有实际劳动关系存在也同样受《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将承受比签订劳动合同所付出的成本还要多的损失。

案例:A公司因为很多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在A公司工作半年后,找到了别的工作,就不来上班了。开始他以家里有事为由请了半个月事假,到期后企业要求其回单位上班时,王某提出了辞职。企业要求其再工作一个月,等公司找到接替人选再离职。但王某不同意回公司上班。企业口头通知他如果不来公司上班,未发的工资就作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赔偿。王某不同意,于是以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扣发工资为由将企业告到了法庭,结果是企业败诉。王某在该公司工作了6个月,企业按双倍工资补给了王某5个月的工资。

在这起纠纷中,王某是有过错的,他辞职没按规定提前一个月申请,给企业造成了损失。A公司按规定扣发部分工资作为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赔偿也是合法的,只是数额和名义不同罢了,但由于A公司没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就只有败诉了。(www.daowen.com)

反思:如果A公司在王某到职后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关于离职的规定,则完全可以避免这样的败诉。

另外,还有一些企业对签合同的时间认识不到位,没有意识到签订时间没把握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往往按以前的习惯在试用期结束后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种现象在餐饮服务行业等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里比较普遍。由于企业人员流动性大,有些新招进来的员工试用期没过就会离职,如果到岗就签合同,一两个月后可能合同就没用了,因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往往为省事儿就等试用期过后再签劳动合同。而这行业的员工一般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很少会因为不签劳动合同而诉诸公堂,这也是很多企业一直维持这种做法的一个原因。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一年期合同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签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也就是最多可以有6个月试用期。如果试用期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员工在此期间离职且诉讼的话,企业将会败诉,需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败诉节点二,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工作满一年之日起,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形成实际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到岗工作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企业需支付员工二倍工资,如果超过一年,就按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这样,一旦企业要解聘员工或发生其他方面的劳动纠纷,企业除将支付双倍工资外,还需要支付赔偿金,大大增加了用人成本。

案例:李某于2007年5月到B公司工作,工作期间B公司和李某均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合作一直很好,也没发生过不愉快。2008年12月,由于金融危机影响,公司业务下滑,无奈之下企业采取减员的方法压缩成本。由于李某的工作岗位不是关键岗位,可以由其他岗位员工兼职工作,因此B公司决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B公司提前一个月找李某谈话争得他谅解后,又书面通知给他。一个月后,在办理离职手续时,B公司给李某结算了应发工资,另外按规定给付一个半月的补偿金。李某离职时的工资是每月2000元,B公司共付给李某3000元的补偿金。但李某要求给补2007年6月——2008年4月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和赔偿金,其依据是他共在公司工作17个月,最初的一年未签劳动合同,应有11个月付双倍工资,2008年5月工作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解除劳动合同应付赔偿金,这样计算下来总共28000元。B公司不同意,结果李某将B公司告上法庭,B公司败诉。

在这起纠纷中,B公司没有意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结果遭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反思:如果B公司及时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则完全可以避免这场官司,可以给公司节省25000元。

还有一种情况,企业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遇到员工拒签或拖延至一个月以后,这样也可能造成上述情形。但无论什么原因导致了上述结果,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受损失的一定是企业。

如果企业没严格控制好合同签订时间,当发生劳资纠纷时,企业必然败诉,企业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或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企业带来损失。

二、应对措施

1.严格把握员工到岗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最好在员工办理入职手续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

2.可以把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放在员工到岗前,合同开始时间为到职日。如有试用期,在合同中注明试用期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3.如果企业在员工到岗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在员工到岗一个月以内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通知上明确说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并告知如果员工在规定时限内不签劳动合同,企业将予以解聘或保留随时解聘的权利,由员工签字后,人力资源部存档。这样,如果有员工拒签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就可以有证据证明是员工拒签,以减少企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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