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类别股份制度发展历史来看,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出现优先股制度,到《试点管理办法》的颁布,其背后的动机都是为了回应市场对融资的需求。具体而言,类别股份作为投融资中的交易工具最早被交易双方设计出来时,其作用就在于降低交易成本和费用。而交易费用的核心则在于信息费用或整合分散知识的费用,它由衡量所交换物品的价值属性的成本、保护权利的成本以及监察与实施合同的成本组成,这些成本是导致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变迁的源泉。[6]在缺乏规则的状态下,高昂的交易费用会使市场陷入混乱,经济发展受到阻碍,而制度可以使人们的交易决策更加程序化和规则化,一个良好的制度可以使得交易更加具有可预测性,使交易更加稳定,从而降低交易费用。由此看见,制度变迁需要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的条件。[7]我国目前对于类别股份制度的现实需求是巨大的,而如何为市场提供良好的类别股份制度,则必须植根于实践,从融资中最基础的交易出发,分析投融资双方的需求。
第一步,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盘点现有的类别股种类资源。对目前法律中已明确规定的类型,以及法律虽无规定、但在公司实践中经常运用的股份类型进行盘点和梳理,从中寻找出能够真正回应投资人及公司现实需求的权利义务安排,这需建立在对市场中的交易模式、交易结构进行盘点的基础之上。
第二步,对类别股资源的横向借鉴。类别股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发展相对成熟,已经有较多比较成熟的类别股份法律制度的存在。在商法国际化的趋势下,可考察其他法域中类别股份的典型种类,但应注意的是,由于资本市场、法律背景等差异,决不能将他国类别股份制度直接照搬,并不存在通用的优化“划界方案”。类别股法律制度的立法新构,绝非将特定域外类别股制度直接地加以移植援用,而是一个吸收、解构、再设计的创造过程。我国类别股法律制度从类别股应然种类资源中的本土筛选,否则将有侵害公众利益、损害资本市场发展之虞。在中国类别股制度构建之初,框定类别股的设置空间、应当遵循如下三项原则:(1)区分公司形态的思路。对封闭公司宽泛授权,对公众公司谨慎干预。(2)科学性。对类别股的类型、权利内容等方面设置应科学合理,满足公司效率化融资及灵活运营的需要。(3)适应性。类别股的设置应当立足于我国公司运作的实际需要,力争为公司和股东提供多样化、可供选择的“制度产品”。
第三步,在立法给定的类别股制度内划出股东自治的范围。公司情况差别多样,尤其在运用类别股融资的背景下,并不存在通用于所有公司的最优股权结构模式。特定公司需根据外部资本市场及公司内部情况,在股权设计上“量体裁衣”,能动、创造性地设计类别股权利配置及配套制度,始能在满足公司实践需求同时,充分激活市场主体的生命力。此步骤个性化设定公司股权的构成,着重于私法自治的作用,宜遵循三条原则:(1)效率及效益最大化原则。(2)股东平等对待原则。(3)合法性原则。即类别股份的内容设计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譬如就可赎回类别股,法律应明确限定赎回资金的来源。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原则禁止以公司资本赎回股份,避免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8]
第四步,在对实务需求进行仔细总结和筛选的基础上,提供不同的示范文本,包括示范性公司章程及示范性风险投资协议等。公司的章程、风险投资协议都具有契约性,都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了具体的契约条款。以英国为例,英国公司法非常重视章程的功能,公司法授权国务大臣(Secretary of State)针对不同类型公司发布示范章程,并授予该等法定示范章程预设规则的效力。这一做法为完善当事人意思自治起到了重要作用:纵使公司股东有自行订立公司内部规则的自由,其通常更乐意采用由专家拟定并且适用于同类公司的同意规则。英国1985年《公司法》颁布之前,示范性章程都以明细表的方式附于公司法法典中,而在1985年和2006年《公司法》下,示范性章程改由以独立法定文书的形式发布。主管机构依此权限,已颁布多份示范性章程规则表(Tables),其中针对股份有限公司颁布的示范性章程,称之为表A。其本身并非公司章程,而属于行政机关颁布的任意性规则,然而在公司章程未明示排除或未为规定的范围内,也作为预设规则而自动成为公司章程的一部分。(www.daowen.com)
示范性风险投资协议则是在美国风险投资协会(The 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NVCA)的发起下,组织大批业内专家,起草的一整套风险投资示范合同文本,该套文本共包括8份文件,分别是投资条款清单(Term Sheet)、A序列优先股购买协议(Series A Preferred Stock Purchase Agreement)、公司章程(Certifi cate of Incorporation)、示范补偿协议(Model Indemnifi cation Agreement)、投资者权利协议(Investors.Rights Agreement)、管理权证书格式文本(Management Rights Letter)、优先购买权和共同销售权协议(Rights of First Refusal and Co-sale Agreement)、投票协议(Voting Agreement),基本囊括了一个典型的风险投资操作过程所需的全部协议文本。该套文本是以一家注册于美国特拉华州的公司为蓝本的。协议约定的有效性(workable)和可执行性(enforceable),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美国的特拉华州法律,并且其中很多条款的设置大都源自于特拉华州的特殊法律背景。美国国家风险投资协会开发本套合同,旨在:(1)反映当前风险投资操作的“最佳惯例”(best practices),引导形成行业标准;(2)不偏不倚地对待风险投资机构和公司或企业家;(3)提供多种选择,体现多样化的融资条款;(4)阐述必要的或有益的解释性评论;(5)预测和消除法律陷阱;(6)提供一套全面的内在逻辑协调统一的融资文书;(7)促进交易间的一致性;(8)降低交易成本和时间(参考该协会网站所作的说明)。应该说这套示范性文本很好地实现了这些目标,为风险投资交易中投融资双方提供了相当明确的指引。
中国在建立类别股份制度的同时,也应考虑到类别股份的设置是基于融资活动中更复杂、更具有专业性的交易需求,有必要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必要的交易指引,以减少交易纠纷,降低交易成本。
以上四个步骤环环相扣,彰显了在公司法中私法自治性和证券市场中对投资者保护必要性的有机结合。类别股制度的创设首先应满足资本市场的需求,因此应充分尊重公司自治,但同时也必须考虑到类别股股东的不同身份,特别是公众投资者作为类别股股东时,其谈判能力与大股东不相匹配,因此,在类别股制度中,将创设股份的自由完全作为公司自治的一部分是不现实的。立法应对公司,尤其是公众公司的类别股份设计进行引导或干预,但也需预留空间,允许公司按照投资者需求去安排类别股的种类及权利义务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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