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司法规定的分类表决程序及其权利变动

公司法规定的分类表决程序及其权利变动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2006年公司法以专章规定了类别权及权利的变动。在类别股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的股份也持有表决权。日本最新《公司法》第324条规定:类别股东大会的决议,除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以享有该类别股份的全体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的股东出席,出席的该股东的过半数表决权作出。[23]除此之外,《日本公司法》还专门就特定事项的类别表决要求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此种规定不得依章程约定而排除。

公司法规定的分类表决程序及其权利变动

英国2006年公司法以专章规定了类别权及权利的变动。类别权的具体内容可以规定在公司章程、股份发行协议或公司决议中。公司章程应规定类别权发生变动时应遵循的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则应适用《公司法》第630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20],应需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面值的最少四分之三的持有人同意才能予以更改,或依获得有关类别成员在独立举行的类别股东会议上通过特别决议而更改,而公司章程可以做出更宽松或更严苛的要求。除此之外,法律还考虑到在类别股股东内部也可能产生多数类别股东压迫少数类别股东的情形,因此还对类别股股东对类别权变动的异议权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在公司章程自行设置的类别表决要求远低于《公司法》第630条要求时,这一规定更能彰显其意义。在《公司法》第633条中规定,持有不少于该类别15%的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没有为变更决议投赞成票的)不同意变更,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变更。这种申请一经提出,该变更在法院确认之前不生效。该申请必须在决议通过或获得同意后21日内提出,且可以由一个以上获得书面委托的股东代表所有异见股东提出。法院听取关于撤销类别权变更的请求后,其权力仅限于是否赞成该变更。法院不得修改该变更,或附条件地批准。[21]

《韩国公司法》规定,类别股股东大会的决议应由出席的具有该类别股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作出,赞成的表决权应占发行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得规定与此不同的决议方法。在类别股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的股份也持有表决权。[22]

日本公司法》第309条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除章程另有规定外,由享有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东的表决权的过半数的股东出席,经出席的该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作出。虽有前款的规定,但下列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由在该股东大会上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东的表决权的过半数(章程规定三分之一以上比例的,为该比例以上)的股东出席,以出席的该股东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章程规定高于此比例的,为该比例)以上多数作出。(1)股份回购;(2)取得附全部取得条款的类别股份;(3)股份合并……日本最新《公司法》第324条规定:类别股东大会的决议,除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以享有该类别股份的全体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的股东出席,出席的该股东的过半数表决权作出。[23]

除此之外,《日本公司法》还专门就特定事项的类别表决要求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此种规定不得依章程约定而排除。对特定事项必须以在该类别股东大会上享有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东的过半数表决权(章程规定三分之一以上比例的,为该比例以上)的股东出席,出席的股东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章程规定高于此比例的,为该比例)以上多数作出。这些特别事项是:(1)通过修改章程而追加股份的类别;(2)变更股份内容;(3)新发行普通股优先股等对优先股股东权利影响较大的事务。(www.daowen.com)

虽有前两款规定,但下列类别股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以在该类别股东大会上享有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东的过半数表决权(章程规定三分之一以上比例的,为该比例以上)的股东出席,出席的股东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章程规定高于此比例的,为该比例)以上多数作出。(1)修改的类别股为“对转让取得该类别股份需要该股份公司的承认”或者是“对该类别的股份,该股份公司依股东大会决议全部取得”;(2)吸收合并或股份交换;(3)新设合并。[24]

证监会2014年出台的《试点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七条及第四十五条规定,公众公司股东大会就新发优先股进行审议,已发行优先股的,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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