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选择交易路径的优化及可转换优先股的作用

选择交易路径的优化及可转换优先股的作用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公司法》目前对于类别股的制度供给较为匮乏,这导致了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在进行投资时,往往通过其他路径来降低风险投资交易的风险。而上述两种交易模式的缺陷恰好能被类别股份制度所弥补,且可转换优先股本身也被证明是风险投资中最有效率的投资工具之一。另一方面,可转换优先股本身就具备股债二重性,这对于优化公司融资结构、规避道德风险、降低交易风险有着不可替代的功效。

选择交易路径的优化及可转换优先股的作用

由于风险投资交易的特征决定了交易双方的需求,而这种需求是否一定要选择优先股作为投资工具呢?我国《公司法》目前对于类别股的制度供给较为匮乏,这导致了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在进行投资时,往往通过其他路径来降低风险投资交易的风险。

(一)在公司章程中嵌入特殊的交易条款

在缺乏类别股份制度的情况下,交易双方通常可以选择在公司章程中嵌入协商达成的交易条款以实现交易目的,这是由于章程具有契约的性质。例如,双方可就不同的分红比例、优先清算权等直接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这种方式的效果和发行承载此类权利的优先股份的效果是类似的,章程作为公司的宪章,有对公司内部所有主体产生约束力的效果。但是,目前通过章程约定来实现特殊交易目的的做法也具有很大局限性:(1)章程的效力需得到公司法的肯认,倘若在公司章程中完全嵌入交易条款,在我国目前的公司法框架下,有可能会导致这些特殊定制的条款归于无效。例如,虽然我国公司法目前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一致同意的方式约定分红权[36],但仅仅是对分红权的行使比例做出自行约定,并未明确是否可以就行使分红权的顺序自行约定。再如对于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根据公司法中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37],似乎并未给股东自行约定留下自治空间。倘若在章程中约定某类股东的优先分配权,易对公司章程效力产生影响。(2)容易通过变更公司章程损害投资者利益。章程的变更通常并不需要全部股东的一致同意,因此对于出资比例相对较少的风险投资机构而言,有可能面临大股东通过持股优势强行变更章程引入对投资人不利的条款的风险。即使在我国公司法中,变更公司章程作为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需要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由于通常创始人持有的股权比例都远远高出外部投资人之比例,创始人股东通过控股优势地位修改章程、变更投资人的优先性权利或引入对投资人不利的条款并非少见。但是在类别股份制度中,通常都会包含对类别股东保护的制度,即类别股权利发生变更需要类别股东会作出相应的决议,这是仅仅通过章程嵌入交易条款的途径难以达到的效果。

(二)签订专门的投资协议

融资双方也可以通过签订专门的投资协议来实现交易目的,实践中协议的形式是多样化的,既有投资人和创始人股东签订的股东协议,也有投资人和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但所有的协议订定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交易的不确定性,弥补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代理成本和道德等方面的风险。[38]投融资双方都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根据自身意愿而达成风险成本最小的契约。然而,一方面,法律的规定总是会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而相对保守,在一些关系复杂或高风险交易中若单纯通过协议来完全实现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则部分条款可能会被确认违法,遭到禁止或判为无效。另一方面,协议只对缔约的投融资双方有效,而不能对整个公司组织产生效力,例如公司其他股东将不会受公司与某个股东之间的协议约束,依然有可能通过股东会而作出与协议相违背的决议。此外,一旦发生协议违约事项,非违约方也只能通过违约金或赔偿金来得到救济,而很难享有公司程序上的救济。因此,虽然缔结专门的协议是投融资双方进行交易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仍然具有较大的局限性。(www.daowen.com)

(三)发行类别股份

通过前两个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这类金融商事投资中以公司章程、协议达成交易目的的方式具有明显不足:首先,易对交易双方造成效力风险,尤其是当投资人与公司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很容易因为违反股东平等原则而被视为无效;其次,前已述及,一些协议条款只能在特殊的证券形式下才能发挥其作用,例如反稀释条款、对赌条款等往往都是建立在投资者持有可转换优先股的基础之上,倘若投资者持有的是普通股,缺乏转换机制,则很难实现要达到的交易目的;再次,缺乏对投资人保护的有效机制,尤其是采取章程嵌入条款的模式,易被控股股东以优势地位强行修改章程条款。

而上述两种交易模式的缺陷恰好能被类别股份制度所弥补,且可转换优先股本身也被证明是风险投资中最有效率的投资工具之一。与协议模式和章程模式相比,类别股本身就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同时又兼具交易实施上的便利和有效性。一方面,类别股份制度本身就意味着一定的公司自治的空间,哪怕是相对严格的法定立法模式下,也能给予公司和股东一定的创设自由,在法律给予的自治范围内,公司和股东可以自由配置类别股份及其附载的权利,而不用担心出现违反公司法原则或强制性法律规范的争议。另一方面,可转换优先股本身就具备股债二重性,这对于优化公司融资结构、规避道德风险、降低交易风险有着不可替代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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