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定立法模式的优缺点详解

法定立法模式的优缺点详解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次,法定立法模式与资本制维持原则相结合,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但是,也必须承认法定立法模式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前所述,法定立法模式强调国家理性和强制力对构建整个社会秩序、公司秩序的重要性。

法定立法模式的优缺点详解

从上述对日、韩、德、法四国的类别股份立法介绍和分析来看,大陆法系对于类别股份的规范途径与英美法系自由宽松的规范路径有着显著不同,在立法中注入了更多的强制性规范,因此,相较于英美法系的章程授权式立法模式,我们可以将大陆法系此种模式称为法定立法模式。虽然每一国家具体的法律规范都有不同,但仍可根据对类别股份的设置将法定立法模式再细分为两种,一是股份类别预设模式,以日韩为代表,即法律预先设定公司可以发行的股份种类,公司仅能在此范围内进行选择性配置,而不能逾越该范围自由创设新型股份种类;另一种是有限授权模式,以德法为代表,即法律也允许公司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章程设置不同类别的股份,但是同时又通过强制性规定对公司的这种能力予以限制,使得公司仅能在相对较狭窄的范围内创设股份的种类。不论是何种细分模式,它们的共同特征是明显的:第一,都通过在立法中纳入强制性规范,以此规范类别股份的种类创设及发行条件,使其限定在立法划定的范围之内;第二,大多数法定立法模式都对不同种类的公司,如公众性公司和封闭性公司,发行的类别股份进行了不同的制度区分。通常对于公众性公司发行的类别股份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制,而对于封闭性公司的类别股份发行则相对宽松。

对于法定立法模式,其优势在于弥补了英美法系章程授权模式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法定立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交易双方的磋商成本。在英美法系章程授权模式之下,公司章程被认为或被拟制为契约,而这一契约是由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的。为了达成这一契约,当事人需要付出交易的成本,例如信息搜集的成本、协商的成本等,在某些场景中,这些交易成本是相当高昂的。而法定立法模式是由立法者直接通过公司立法为当事人提供预设好的选择,在当事人无须通过谈判确定交易契约条款的情况下,节省了当事人就有关类别股份发行、权利义务配置等所有事项一一进行磋商缔约的交易成本。实际上,公司法规范本身就是一种标准化契约(standard-form contract)。[18]这种标准化契约是立法者通过大量的信息、知识和经验的搜集归纳后,希望达到的最优结果。而且对于发行类别股份的公司而言,无论是债权人或者股东,在其向公司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时,清晰明确且标准化的类别股份设置能够降低投资人了解公司信息识别交易风险的成本,他们无须去阅读分析公司章程或类别股份发行契约中复杂的类别股份权利设定,因为法定立法模式提供了标准化的类别股份产品,这对于降低交易中信息获取成本、排除交易的不确定性、提高市场可预测性起到了正面的作用。

其次,法定立法模式对于保护公司中处于弱势的中小股东群体较为有利。由于中小股东的信息获取能力和议价能力通常较弱,因此实际上他们是无法通过协商与公司达成类别股份发行契约的,而由于章程具有较强的附合性,后加入公司的非创始人股东也通常无法和公司就章程内容进行协商。对于中小股东而言,类别股份的权利义务配置往往都是公司事先单方面设定好的,中小投资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选择。因此,对于缺乏议价能力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完全由章程自由创设类别股份并不能很好的保护其利益,反而有可能出现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在章程中对中小股东持有的类别股份进行限制或压迫的情况。而在大陆法系法定立法模式之下,立法者通过公司立法为当事人提供了现成的预设规则,而这种预设的规则是基于国家理性制定的,国家可以凭借自身绝对的知识优势对整个社会做出多样的了解和评估,借助国家强制力构建公司内部秩序,更有利于实现公司内部的公平正义。(www.daowen.com)

再次,法定立法模式与资本制维持原则相结合,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股份的发行和股份内容的设置往往关系到一个公司的资本层面,如果允许公司自由创设股份类别配置股权内容,尤其是涉及公司资本层面的收益权的自由配置,就容易突破公司的封闭性,影响到公司债权人利益。例如对于公司盈余的优先分配、赎回权、转换权,都涉及公司分配事项,倘若完全放任公司和投资者对这些权利自由约定,势必会影响到公司资本的充实度以及债权人的交易安全。而法定立法模式下,立法者在设计类别股份制度时,会将权利配置与资本维持制度相结合,确保类别股份的发行不会对公司资本安全造成影响。

最后,标准化的类别股份有利于提高其流动性。在法定立法模式下类别股种类和权利内容已由公司法预先予以标准化,这为投资者深入理解不同公司的类别股股东权形成了有利条件,只有标准化的权利才能予以证券化,才能形成易于流转交易的投资产品,反之,在章程自治模式下产生的各种个性化的类别股份,则很难在交易市场上自由流通,因为投资者要了解交易的产品需要付出大量的信息成本。

但是,也必须承认法定立法模式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前所述,法定立法模式强调国家理性和强制力对构建整个社会秩序、公司秩序的重要性。但实际上,人类的理性是存有限度的,国家理性同样如此,这种对形式、逻辑性的强调可能会难以应付实践中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过于刚性的法律供给会使得公司法律制度缺乏其应有的弹性,使得股东自治的空间极为有限,这就会扼杀公司和投资者对投资工具的灵活性需求,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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