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公司类别股份制度主要规定在《韩国商法(公司法编)》当中,2011年《韩国商法(公司法编)修正案》围绕公司财务制度改革、新企业形态引入、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等方面对公司法部分做出了修订,在此次修订中,类别股份制度也进行了完善。在2011年之前的《韩国商法》中,公司法编有专门“数种股份”一章规定了公司允许发行有关利益或利息分配或剩余财产分配的数种股份。偿还股、转换股及无表决权股只有在发行了数种股份的情况下才能发行,它们并不属于种类股,只是在某些特定的种类股上附加特定条件的股份。
2011年修订后的《韩国商法》则在第34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发行在利益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在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行使、偿还及转换等方面内容不同的种类股”。第344条第2款至第351条分别就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排除或限制表决权、股份偿还、股份转换等子权利规定了10类种类股:(1)利润分配优先股;(2)利润后配股;(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股;(4)剩余资产后配股;(5)排除表决权的特殊股票;(6)限制表决权的特殊股票;(7)股东的可赎回股票;(8)公司的可赎回股票;(9)股东的可转换股票;(10)公司的可转换股票。可以看出,2011年韩国商法将类别股份的种类范围大幅度扩大,承认了之前不作为类别股份的排除或限制表决权的股份、偿还股份以及转换股份。但是,公司能否根据需求自行将上述几种类别子权利自行排列组合,《韩国商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2008年商法修正案中的“特别事项的否决权种类股”“有关董事任免权的种类股”“有关股份转让的种类股”等种类股作为防御手段在2011年这次修订中并没有得到认可。[13](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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