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法》中第108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份,但对于类别股份的种类进行了限定,公司只能就下列九种股权内容进行类别股份的种类设置:(1)盈余金的分红;(2)剩余财产的分配;(3)在股东大会上可行使表决权的事项;(4)对转让取得该类别股份需要该股份公司的承认;(5)对该类别的股份,股东可向该股份公司请求取得;(6)对该类别的股东,该股份公司可以发生一定事由为条件取得;(7)对该类别的股份,该股份公司依股东大会决议全部取得;(8)应在股东大会上决议的事项中,除该决议之外,须依该类别股份的类别股东组成的类别股东大会决议者;(9)在由该类别股份的类别股东组成的类别股东大会上选任董事或监事。公司也可以在这些种类股中以数种权利进行组合发行,例如可将盈余优先分配子权利与附条件取得子权利进行组合,发行附取得条件的优先股。但公司不得在此9项子权利之外自行对类别股份的权利进行创设。种类股份的发行必须在章程中就该类股份的内容以及可发行的该类股份的总数进行明确记载,若未记载于章程,则不得发行种类股。[9]此外,设置了提名委员会的公司及公开公司不得发行第8类和第9类股份。[10]
而对于非公开公司,《日本公司法》则设计了更加灵活的路径以适应股东的不同需求,在第109条第1款中强调了股东平等原则,各该种类股的股东就其所有的股份的内容及数量,于该种类股中必须平等对待,也就是说原则上是不允许发行复数表决权股。但是对于非公开公司,公司法允许该类公司在其章程中对不同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以及表决权这些股权子权利上设置不同的内容。[11]因此,对于非公开公司而言,股份种类设置更为灵活,特别是在表决权子权利方面,允许发行复数表决权股。相对于类别股份的设定而言,这种允许以章程对股东为不同对待的方式使得非公开公司的类别股份具有了属人性的特征,这种规定更加灵活富有弹性,更适合封闭式的公司。如果在章程中设置了上述的属人性规定,在关于盈余金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以及表决权的事项上,这类股东持有的股份被视为类别股份。[12](www.daowen.com)
此外,《日本公司法》第322条还规定了类别股份发行公司在从事一定行为时(如股份合并或分割、股份的无偿分配、合并、分立、股份交换等),如有损害某种类股份的股东的可能性时,必须经该类别股份股东会的决议才能产生效力。公司可以以章程约定排除必须经类别股东会表决,但是股份种类增加、股份内容变更以及可能发行股份总数或可能发行特别股种类数增加这三类事项是不得排除类别股东会表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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