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公司法中的类别股份发行规制优化方案

美国公司法中的类别股份发行规制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以美国特拉华州公司立法为例,其《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对于类别股份的规定与MBCA非常类似。除了这一点和MBCA的做法相同,两部法律的另一个共同点是都强调了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对类别股份权利的影响。

美国公司法中的类别股份发行规制优化方案

美国的MBCA对于类别股份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六章A部分的“股票”一部分,其中§6.01是整部示范性法律中最重要的,其中关于类别股份的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设定授权公司发行的任何股票的类别、同一类别中股票的系列以及每一类别和每一系列股票的数量。如果公司被授权发行一种以上类别或者系列的股票,公司章程必须对每一类别或者系列规定不同的名称,在发行一个类别或者系列的股票前必须对该类别或者系列股票的条件作出相应的规定,包括优先权、权利和限制。”接下来在§6.01(b)中对股份的基本权利做出了规定:“公司章程必须授权:(1)共同享有不受限制的投票权的一个或者多个类别或者系列的股票;以及(2)在公司解散时有权共同获得公司净资产的一个或者多个类别或系列的股票(可以与享有投票权的股票属于同一类别或者系列)。”有学者认为这是针对普通股做出的两项基本性权利规定,即普通股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管理层和表决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在公司存续期间和解散时有权分配公司财产。[4]但是该项规定不仅针对普通股,还应包括其他种类的股份。也就是说,其他类别的股份也可以享有这两项基本权利,但具体的权利配置仍然是由公司章程或股份发行契约来约定的。这一点体现在§6.01(c)的规定中:“公司章程可以授权一个或多个类别或者系列的股票:(1)拥有特殊的、有条件的或者有限制的投票权,或者没有投票权,除非本法另有规定;(2)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在下述情况下回购或者转换;(3)使股票持有者有权获得以任何一种方法计算的利益分配,包括可累计、非累计或者部分累计的股利;(4)在利益分配时享有优先于任何其他类别或者系列的股票的优先权,包括公司解散时的分配。”因此,§6.01(c)完全是一个授权性的规定,允许公司章程自由地就类别股份的发行、回购、转换、利益分配、表决权安排等各种事项自行规定。

再以美国特拉华州公司立法为例,其《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对于类别股份的规定与MBCA非常类似。第151(a)条作为统领性的规定,从总体上规定了公司发行不同类别股份的权利:“公司可以发行不同种类或系列的股份,其中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可为面额股或无面额股,而该类别或系列可能有具有投票权,任何类别或任何系列的股份可以享有不同的完整的或受限制的表决权,或没有表决权,此等表决权,连同股票的名称、优先权及相对权、参与权、选择权或其他特殊权利,以及各项权利的资格、限制或约束均应当在公司注册证明、其任何修订,或者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注册证明中相关规定明确授予董事会的授权而就发行该等股票通过的一项或多项决议中做出确切说明。任何该等类别或系列股票的任何投票权、名称、优先权、权利以及资格、限制、约束等可以依照在该等公司注册证明或其任何修订之外可以确定的实际情况,或者在董事会根据公司注册证明明确规定授予董事会的授权,为发行该等股票通过的一项或多项决议之外可以确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可以看出,这一规定与MBCA中的规定非常类似,都是授权公司章程自主地设置股份的种类,对股份种类和系列的划分没有任何强制性或限制性的要求。第151(b)(c)(d)(e)分别对股份的回赎、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和转换权做出了规定。其中(b)款规定,“任何类别或系列的任何股票发行时可以规定由公司根据其选择,或者根据该等股票持有人的选择,或者在发生具体事件后由公司赎回;但是,在上述赎回后,公司应当持有一个或多个类别或系列股票的一个或多个流通股份。该等股份,或者所有该等股份共同应当享有充分的投票权。”(c)款则对分红权做出了规定:“任何类别或任何系列的优先股或特殊股股票的持有人应当有权获得股息。股息的比例、支付条件及时间应当在公司注册证明中,或者在董事会依照上文规定为发行该等股票而通过的一项或多项决议中做出规定。此等股息应当优先于就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类别或任何其他系列股票应支付的股息支付,也可以按照在公司注册证明或上述决议中规定的、与就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类别或任何其他系列股票应支付之股息的关系支付,是否可以累积应当同样在公司注册证明或上述决议中做出明确规定。当优先股或特殊股的股息(如有,在该等股票享有优先权的范围内)应当予以支付、宣布支付并预留款项进行支付的时候,其他一个或多个类别或系列股票的股息可以随后,按照本章其他规定,采用可用于支付股息的公司剩余资产进行支付。”(d)款乃是对剩余财产分配权的规定:“任何类别或系列优先股或特殊股的持有人,在公司解散或者就公司资产进行任何分配时享有在公司注册证明中、或者董事会根据上文所述规定为发行此等股票所通过的一项或多项决议中规定的权利。”(e)款规定了不同种类股份之间的转换权:“任何类别或任何系列的股票,可以依照持有人或公司的选择,或者在发生具体事件之后,转换或置换为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类别的股份,或者同类别股票的其他系列的股份,或者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类别的任何其他系列的股份。转换价格、置换比例以及相应调整应当在公司注册证明中,或者董事会根据上文所述规定为发行此等股票所通过的一项或多项决议中做出规定。”(www.daowen.com)

观察该法第151条(a)至(e)款,可以发现无论是股份种类的设置、还是分红权、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的配置、抑或股份是否可回赎、可转换,以及这些不同的类别子权利之间如何搭配设置,特拉华普通公司法都没有做出任何强制性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而是提供了一个一般性的标准,然后授权公司根据自己的需求,在公司章程或者由董事会决议对这些内容进行规定。除了这一点和MBCA的做法相同,两部法律的另一个共同点是都强调了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对类别股份权利的影响。如果公司存在不同类别的股份,就必须使其权利体现在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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