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上股份的回赎与回购是两个相近但又存在差异的概念。所谓回赎(stock redemption),一般是指依据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事先约定,由公司发动的强制性购买或由持有人行使请求权要求公司购买股东持有的股份。而所谓股份回购(stock repurchase),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自愿达成的股份买卖协议。这是两个非常相近的概念,形式上都表现为公司购买已向股东发行在外的股权或股份。它们的核心区别在于回购是公司与股东在交易发生时才就公司购入股东股权的条件达成协议,而在回赎中,交易条件是在一开始(往往是公司向股东发行股份时)就已经明确规定在公司章程或发行合同中的。[43]
由此可见,股份回赎通常具有强制性,公司或持股人具有完全的主动权,根据章程或发行合约中股份回赎条款的规定,在条件成就时权利人即可行使回赎权,该回赎行为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因此可回赎的股份往往是一种预期由发行人购回(redemption)的固定收益证券,也即通常所说的优先股;而股份回购则是非强制性的,公司和股东必须在现在的时点进行协商,在达成合意后才能进行回购交易,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大多数股份回购是针对普通股进行的。但是,无论是股份回赎还是股份回购,一般都是在股份公司股票被市场低估或公司不能赚取足够盈利,以致回报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
就交易外观而言,回购与回赎都是公司从股东手中购买已发行股份。就行为后果而言,回购与回赎都有可能影响到债权人或优先股股东的权益,因为股份回赎、回购与分配并无差异,均会导致减少他们赖以维护其权益的公司资产减少,甚至会减损作为其权益保障的公司股本。基于此,《美国示范公司法》设计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则来保护债权人权益,并将发生同等效果的上述四种资产转移型行为,均视为公司分配进行统一规制。[44]示范公司法将公司分配界定为公司基于股份,直接或间接向股东(或为股东利益)转移金钱、其他财产(公司自己股份除外)或设定负债的行为。因此分配可以采取宣告或支付股利,回购、回赎或其他股份收购,债务分配(distribution of indebtedness)以及其他方式。[45]回赎交易,一方面转移了公司资产,减损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影响到了公司债权人和某些优先股股东利益;另一方面,倘若公司回赎股份并不针对某类股份的全部持股人,则有可能背离股东平等原则。(www.daowen.com)
在英国的公司法体系中,公司发行可回赎股份最初是被普通法禁止的。这一立场可能是考虑到赎回股份以及回购股份可能会损害第三方、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然而,英国的法律现在允许回赎以及作为股权融资配套机制的股份回购。1929年,公司被允许发行可回赎优先股,而对普通股的回赎则一直不被认可,直到1981年英国公司法才承认普通股和其他每一类种类股份一样也可以被回赎。[46]对优先股和普通股回赎的差别对待是令人困惑的,通常认为这是为了给予债权人更多的法律保护[47]。如今,英国关于赎回股份的规定非常灵活,无论是在成文法还是判例规则中,都为公司设置可赎回股份留下了很大的自治空间。按照2006年《英国公司法》第684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发行可回赎或者有义务被回赎的股份,回赎选择权可以归于公司也可以归于股东。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回赎条款和回赎方式,以使各方均了解这种状况。但只要章程或者公司普通决议允许,董事就可以决定股份回赎的条款和条件。[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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