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行普通股以外的特别股,首要目的通常出于公司筹资的需求,且公司通过发行特别股筹资往往包含其他特殊目的。随着其自身财务状况的不断变化,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已经达成其特殊目的,就公司自身而言,可能已经没有继续保留特别股的需要,继续保留特别股甚至可能会有损公司利益最大化。例如,一家公司为了重组时减少负债吸引投资而发行了部分具有复数表决权的优先股,此后随着公司的经营状况改善和重组的完成,这部分复数表决权股已无保留的必要,且该类股东掌握的复数表决权可能会影响到公司创始人的控制权,就公司角度而言,此时收回这部分复数表决权股是最优选择。发行可回赎股对于公司而言还有其他具体用途。在比较宽松的公司法背景下,公司可以和股东基于自由协商,在公司章程或发行合约中对可回赎股份的回赎条件进行自由约定。例如,公司可能会发行一类带有附带责任的股份,条件是如果任何该等股份的持有人不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其股份将被强制赎回;公司还可以雇佣合约终止为强制赎回条件,向公司员工发行可回赎股份;公司可附加的条件非常灵活,可以设置多种主观条件,只要持有人不满足事先约定的主观条件,公司即可回赎股份。此外,可赎回股份为保护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防御公司恶意收购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手段。尤其是在上市公司中,股份赎回机制可以起到保护公司免遭恶意收购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回赎股票的可能性将减少公司在市场上流通的股票数量,并且可以提升股价从而减少潜在收购方筹集足够股份以控制目标公司的机会。
就投资者而言,可回赎股可以作为其投资退出的有效途径,这一手段在境外尤其是美国的风险投资中较为常见。投资人可在约定的回购条件出现后选择请求公司赎回,在退出公司的同时可以获得现金。这类可赎回股份具有一些即期票据(Demand Note)的特征。[42]对投资者而言,在公司股份转让不存在良好公开的市场、难以寻觅到对公司有兴趣的并购者或可能存在转让限制条件等情况下,通过要求公司回购这些强制回赎股是非常便捷的退出途径。(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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