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可转换优先股:价值与缺陷分析

可转换优先股:价值与缺陷分析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转换优先股在诸多场景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防御公司敌意收购中,尤其是“毒丸计划”等典型情况下作用显著。可转换优先股的权利、义务以及转换条件可以在公司章程和发行合同中进行约定,这就决定了可转换优先股的灵活性。最典型的体现是公司章程或发行合同中可以就可转换优先股的转换价格调整机制事先做出约定,以防止持股人的经济利益被稀释。这也是风险投资领域中可转换优先股成为最常用的投资工具的重要原因之一。

可转换优先股:价值与缺陷分析

可转换优先股在诸多场景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防御公司敌意收购中,尤其是“毒丸计划”等典型情况下作用显著。最早的“毒丸计划”是在1983年由并购专家Martin Lipton专门为美国Lenox公司设计的,公司向普通股股东发放优先股形式的股利,如果Lenox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则优先股便可转换为40股收购方公司持有的同类股票。一旦转换,将大大稀释恶意收购方的股东权益。这种“毒丸计划”是第一代毒丸,由于这类优先股在会计处理上被视为是一种长期负债,从而提高了公司的负债比例,对股东而言加大了投资风险,因此此后实践中对这一计划做出了各种改进。目前较为同行的做法是“弹入式毒丸计划”,即在该类可转换优先股发行合同中约定转换条件是外部持股人收购比例达到触发点时发动转换,这一比例通常为20%,此时,可转换优先股持有者往往可以半价行权取得公司的股份,但这种行权排除收购人及其子公司、联合行动人等。由于存在着价格上的差异,这会极大稀释公司股票,使得收购人的收购成本飙升。[40]

风险投资领域,可转换优先股也是投资人经常使用的投资工具。在对创业企业的投资中,创始人股东或经营股东通常持有普通股,而风险投资股东则通常持有可转换优先股。在公司盈利状况好的时候,由优先股股东优先获得分红收益,而控制权仍然掌握在创始人手中;但是当公司陷入财务危机时,风险投资家可以选择将股票进行转换,成为普通股股东,掌握对公司的控制权。

可转换优先股的权利、义务以及转换条件可以在公司章程和发行合同中进行约定,这就决定了可转换优先股的灵活性。最典型的体现是公司章程或发行合同中可以就可转换优先股的转换价格调整机制事先做出约定,以防止持股人的经济利益被稀释。对股份的稀释分为两种,一种是比例稀释,即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因为公司融资而减少;另一种是经济稀释,在对可转换优先股的经济稀释中,就是公司通过降低可转换优先股的价值从而实现资产向普通股股东的转移,例如公司新发行低于可转换优先股转换价格的股票。针对经济稀释的可能性,可转换优先股持股人可以在章程或发行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如果公司新发行股票的价格低于可转换证券的转换价格,则转换价格自动调整为原价格与新发行股票价格的加权平均值,这是风险投资合同中非常常见的条款,而一般的普通股则无法事先设计出此类反稀释条款。这也是风险投资领域中可转换优先股成为最常用的投资工具的重要原因之一。(www.daowen.com)

可转换优先股的这种灵活特性也使它备受争议,因为一方面作为优先股,其持股人可以优先享有分红收益,而另一方面它又可以转换为普通股,在财务危机或公司需要作出重要决策的时候,其持股人又可以凭借转换来争夺控制权。在《试点管理办法》中即可看到立法者对这一特性的担忧,为防止普通股权益被摊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优先股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上市公司一般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特殊要求,仅商业银行可以非公开发行触发事项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对其发行和转换事项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41]

风险总是两面性的,可转换优先股的持股人其实也会承担一定风险。一方面,该类股份的可转换性通常带有很强的期权属性,通常来说,可转换优先股的转换价格会等于或高于该股份当初的发行价格,但由于公司经营状况是不可预知的,因此可转换优先股股东在转换时并不一定获利,虽然通常转换选择权是掌握在股东手中,但转换是否能够获利也与公司经营状况、股价表现等联系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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