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表决权股指一个股份拥有多个表决权,持有该类股份的股东以较少的持股数量拥有较高比例的表决权,以达到控制公司、抵制对自己不利的提案的目的。这对于公司的经营股东、控制股东而言是非常有利且重要的权利,但是他们的控制权在公司募集新的资金时往往会被稀释,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即控股股东采取了让自己的每一股份享有多重表决权的做法。美国有相当数量的公司发行了多重表决权股,一般是由公司将普通股分为两个层级,形成公司的双层资本制(Dual Class Stock Recapitalization),每一层级的股份对应不同的表决权,以便经营管理者拥有较多的表决权。德国是最早出现复数表决权股的国家。在1897年《德国商法》中正式确认了复数表决权股的存在,其主要功能是作为对公司重建具有贡献的股东的回报。虽然在当时实际上只有很少的公司运用这一制度,但在一战前,还是存在公司发行复数表决权股份,使企业重整时用比市价高的价格购买企业发行的特别股股东获得回报。[30]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对这种复数表决权股的滥用日益严重,立法者认为这一现象会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不符合资本市场的期待,也会弱化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于是,在1937年德国股份法中第12条中原则上禁止了复数表决权股份,只有当关系到公司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场合时,政府才会有条件地许可复数表决权制度的运用。日本在2005年《公司法》中第109条规定了股份公司可就可行使表决权的事项发行不同内容的股份。虽然仅就第109条的规定而言,日本公司法中似乎并不允许复数表决权股的发行,但是结合日本公司法第188条关于单元股的规定[31],日本公司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一股一权原则的约束。(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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