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股东权利内容中另一项重要的子权利,表决权对于控股股东或内部股东以及希望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来说非常重要,因为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模式并非直接管理公司,而是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发表意见。当然,公司的公共性程度不同,也决定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程度的不同,也决定着这些共益性权利的权重。[27]Bainbridge教授区分了三种不同的公司本质理论下的股东角色:(1)股东之间的同质性较强,人数较少,已经或者有能力获得充分的信息。股东可以通过投票权的行使来实际上行使管理权。无论是战略性的还是战术性的业务决策(Strategic and Tactical Business Decision),都可以有效地通过投票做出,一般来说,这类公司无须专业化的管理人员,也就不存在明显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立。(2)股东结构相对前一种略微复杂,但存在控股股东,从而公司可以区分控股股东和小股东。控股股东有能力充分获得信息,可以进行实质性的管理投票。尽管存在职业管理人员,但他们面临着可能会被控股股东解职的危险。这种情形下,投票权同时具有管理和监督(oversight)的功能。(3)股东的结构高度复杂,持股分散,股东利益的同质性较弱,股东同时缺乏知识和激励来行使基于信息的投票权。这表现出完全的两权分立。这种情形下,股东很难直接或有效地控制公司,股东投票权更多地表现为对管理者的监督性权利。[28]除了公司类型不同对投票权的功能和性质会产生影响外,股东身份的不同也会对投票权的偏好产生影响。显然第一类公司中的股东多为内部股东或经营性股东,投票权对于他们非常重要,而第二、三类公司中,对于非控股股东而言,他们对于投票权的行使往往会体现出“理性冷漠”的态度,而更加重视股权中的经济性权利。因此,基于这些不同,在公司制度中诞生了表决权相关的类别股份,借由不同类别股份的不同表决权配置,公司股东能达到不同的目的:如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控制、适度监督公司人事布局,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防止恶意收购、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或保障自己对公司之投资不致落空。
在传统公司法中,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法律关于股东表决权的默认规则是一股一票。普通股通常遵循一股一权的默认规则,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无表决权的普通股或多重表决权的普通股。优先股通常被限制甚至剥夺表决权,但如果优先股股息被拖欠超过规定的期间,优先股东则可能获得全面的表决权。[29]按照每股对应的表决权数量的不同,股份可以被分为无限制表决权股、限制表决权股、无表决权股和多重表决权股。(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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