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最早出现也是最为常见的优先股类型,它是指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时,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优先于普通股股东或其他类别股股东获得股利分配的股份类型。在发行此类优先股时,公司会向认股人承诺优先于普通股分取股利,这种优先股息一般是固定的,不会随着公司的盈利状况发生变化,但若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通常不必像支付债券利息一样必须支付优先股息。盈余分配优先股可以进一步地进行如下划分。
按照优先股在获得固定的、优先于普通股的股息之外,是否还可以和普通股一起分享剩余为标准,将盈余优先股分为参与性优先股(Participating Preferred Stock)和非参与性优先股(Non-participating Preferred Stock)。参与性优先股除了按照事先约定的股息获得分配外,还可以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地按比例分配剩余的公司利润。而非参与性优先股在分得事先约定的股息后,不得再参与公司剩余的利润分配。大多数的盈余分配优先股都是非参与性优先股。
按照优先股在约定的股息未实现时,能否将未实现的股息累积到下一个利润分配期间内支付为标准,将盈余优先股划分为累积性优先股(Cumulative Preferred Stock)和非累积性优先股(Non-cumulative Preferred Stock)。在公司当期利润分配期间,对累积性优先股的分配若未达到事先约定的股息,其不足部分可以累积到下一个利润分配期间补足,在未补足的情况下,公司不得向普通股分配利润。非累积性优先股只能按当年盈利分取股息的优先股股票,假如当年公司经营不善而不能分取股息,未分的股息不能予以累积,以后也不能补付。除此之外,还有部分累积的优先股类型,它是还股息只能在“收益限度”内累积,超出收益范围内的股息是非累积的。[12]
按照股息率是否可随相关条件的变化来进行调整为条件,可将盈余分配优先股分为可调整优先股(Adjustable Rate Preferred Stock)和不可调整优先股(Non-adjustable Rate Preferred Stock)。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市场发行的优先股中,约有一半都是各种类型的可调整优先股。此类优先股的股息通常根据某种短期利率的变化每季度(有时是每月)调整一次。[13]这种具有弹性的股息率,更有利于平衡公司各种类别的股东之间的权利。不可调整优先股的股息率在发行时即予以确定,不可调整变化。
股东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的条件下,按照可否强制要求公司分红,可将优先股分为强制分红优先股和非强制分红优先股。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要求或合同约定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即为强制分红优先股;而如果不是必须分配股息的,则是非强制分红优先股。通常情况下,这种强制性是体现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的,也即优先股发行公司对此没有选择权。法律无强制性规定,而由公司自己在章程或优先股合同中规定强制分红的情况比较少见,因为强制分红会强制性地减少公司资产,降低股东权益,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公司的自治权利,公司将失去对利润分配的主导权,将会对公司经营和再投资产生不利的影响。(www.daowen.com)
最后,在同享盈余分配优先权的优先股内部,还可根据利润支付顺序的不同,进一步对优先股做出排序区分,典型如递延股(deferred shares)的划分,也有第一优先股、第二优先股之称谓。
此外,在实践中还可观察到一种比较特殊的与分红权相关的类别股份:盈余分派保证股。为促使公司经营者确实为股东利益而努力,公司可以发行盈余分派保证股,约定一定的盈余分派水平。当公司经营者未达到约定的分派水平时,部分董事或全体董事自动辞职;或者原董事并不辞职,但是可由盈余分派保证股的持股人选举出一定数目的董事,参与公司的经营。此类股份有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对公司经营管理者起到一定的激励鞭策作用。但是此类股份也有可能导致公司经营权易主的状况,因此,此类股份的发行较为少见。
除此之外,追踪股也是一种特殊的分红权相关类别股份,在美国发行的一些公司股票发行中,可以见到一类非常特殊的股份:追踪股。一般的普通股是以公司整体资产为基础计算股票收益,而追踪股享有盈余分配的基础并非公司整体营业资产,而是公司中某一特定的营业部门。追踪股的交易方式和一般的普通股票并无差异,只是这种股票的收益情况和其他相关财务数据都只与所追踪的特定营业部门的表现相关,与公司其他非追踪经营业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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