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风险化解的方法及内部信息对股票价值的影响

风险化解的方法及内部信息对股票价值的影响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内部管理者比外部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收益等真实情况更为了解,他们将利用内部信息去销售市值被高估的证券,通常外部投资者会根据内部管理者传递的信号来做判断和分析,重新评估股票的价值。

风险化解的方法及内部信息对股票价值的影响

公司法中已经为降低投资风险提供了一些路径,例如,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再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降低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道德风险的功效。但是,仅仅依靠公司法提供的制度无法彻底有效地解决股权融资中的风险问题,因为法律更侧重于对短期交易的处理,而对于股权投资这种长期持续的交易关系,法律通常难以提供特定的保护,尤其是在我国公司立法还不够完善的背景之下。在这种长期持续的交易中,交易双方必须自发地去寻找预防、降低、化解风险的方式,也即采用特定的治理方式来保护长期交易,这就形成了关系型契约,公司就是其中的一种关系型契约。[4]一方当事人如果希望获得长期交易的收益,就存在对交易进行专用性投资的必要,但是投资之后,未履行合同的一方就会在合同签订之后有“敲竹杠”的可能。对这种市场违约行为,市场和法律虽然可以解决,但是这些机制也是有成本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安排特定的治理机制,这可能是非企业形态的治理机制,也可能形成企业形态。[5]那么,在上述的例子中,为了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投融资双方应该设置何种治理机制呢?可以看到,实务界和理论界在此问题上提出了各种观点,也涌现出很多解决办法,例如投资过程控制,从商业计划书内容、尽职调查、到投资协议的签订等多阶段的交易推进程序,到投资合同中具体条款的设计,如控制权相机转移机制、分阶段投资、保护性条款等等。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观点,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由拥有内部信息的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来向信息弱势的一方传递有关信息,即信号传递途径;二是由信息弱势的一方向内部信息拥有者提供一个行为选择空间,根据其做出的选择来判断其拥有的内部信息,即信号甄别途径,它的有效性依赖外部经济环境对信息强势方的行为选择约束的有效性。[6]

在上述案例中,作为信号传递途径的机制表现为信息优势方也即融资方A、B为了获得融资、达成交易,主动向信息弱势方C披露某些信息、选择某种信号,使自己的投资价值被C所了解。风险投资者C根据收到的信息作出比较分析、尽职调査和评审决策。这是信息优势方为吸引买方、促成交易而主动做出的信号显示行为。

作为信息甄别途径的机制表现为信息弱势方也即风险投资者C,为了甄别投资风险,在谈判过程中提供多种条款结构的契约供融资方A、B选择,这类契约通常包含着精心设计的交易结构,如对赌条款、回赎条款,处于信息优势的融资方会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契约,这会自动达到项目识别和筛选的效果。

而在投融资的契约关系中,金融工具的选择起到了最基础的防范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在企业的融资过程中,应该选择何种融资工具?对此,我们可以参考现代企业资本结构理论对此给出的解释。美国经济学家莫迪格利安尼(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在《资本成本、公司融资和投资理论》一文中提出了MM定理。该定理设计了一个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的模型:完全的资本市场、没有税收、没有信息不对称情况、个人和公司的借贷利率相同。在此假设下,他们俩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企业无论以负债筹资还是以权益资本筹资都不影响企业的市场总价值。企业如果偏好债务筹资,债务比例相应上升,企业的风险随之增大,进而反映到股票的价格上,股票价格就会下降。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资只是改变了企业的总价值在股权者和债权者之间分割的比例,而不改变企业价值的总额。[7]其后梅耶斯(Myers)和马基卢夫(Majluf)在1984年发表的《资本结构之谜》中首次提出了融资方式的啄食顺序理论(Pecking Order Theory),他们认为:投资者是理性的,可以从公司行动中判断公司价值。因此商事公司的融资公告效应中也会反映出公司委托代理成本问题。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内部管理者比外部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收益等真实情况更为了解,他们将利用内部信息去销售市值被高估的证券,通常外部投资者会根据内部管理者传递的信号来做判断和分析,重新评估股票的价值。[8]如果公司选择股权融资,有可能引起市场误解并且导致新发行股票的贬值。只有在企业投资收益能够补偿股票贬值损失时,企业才愿意投资,否则企业就会放弃投资的机会;若股票的真实价值小于企业市场价值,企业愿意投资,但投资者不愿意购买股票;债券的真实价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比股票要小,但发行债券容易产生破坏成本,同时还要受企业财务状况的制约。因此,在企业的融资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内源性融资(留存收益与折旧),其次是债务融资,最后是股权融资。(www.daowen.com)

但是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偏好实证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融资顺序与现代资本结构理论关于融资的优序原则并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偏好顺序表现为股权融资、短期债务融资、长期债务融资和内源融资。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通股分红比例太低造成股权融资成本偏低。二是内部人约束机制的缺乏。企业债务融资将导致破产概率增加,经理的非货币性收入就会减少;另一方面,债务融资需要还本付息,可能使“自由现金”(free cash)枯竭。目前控制权收益(非货币性收入)是我国上市公司经理层收益的主要部分,经理层因此偏好于股权融资。三是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高度依赖于国有资产的运作模式,而国有资产经营主体对股权融资的需求特别强烈。

故此,在真实市场中,选择股权性融资工具或债权性融资工具对于公司或投资者而言往往难以两全,特别是在引入经理这一主体后,单纯的股份融资或债权融资要么意味着控制权的让渡,要么意味着现金流的减损。而对普通股的股权子权利根据需求进行灵活配置的高级证券则较好地满足了投融资双方的需求,并且有效地降低了股权投资中的风险不对称问题。以具有可转换功能的优先股为例。此类证券通常具有优先的受偿权,包括股利的优先分配和剩余财产的优先清偿。根据融资优序理论,最优契约的设计应当是创业企业家获得回报的唯一条件是项目获得成功(如实现上市融资);[9]而向投资家发行普通股则不能满足这一设想,因为投资者和创业者在分配剩余财产时是位于同一顺位的,相应地这就会削弱对创业股东的激励。因此,最优的融资契约应该是债券和股权的混合,也可以理解为可转换优先股。通过优先受偿权的制度安排,风险投资家有效地防止创业企业家以退出为谈判筹码的“敲竹杠”行为。[10]

同时,可转换优先股通常还具有表决权以及对特殊事项的一票否决权。除了拥有和普通股一样的表决权外,风险投资家所持的可转换优先股往往在公司董事会的构成、公司高管人选的决定、公司结构性改变等重大问题上,具有相对独立的一票否决权。这种对控制权的强化设计精准且有效地增强了风险投资家对于创业公司特定行为的控制,有利于减少创业企业家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有效地应对上述人力资本内生的不确定性。

但最关键的价值在于,可转换优先股的转换特性赋予投资者灵活的选择权。通常双方在发行契约中会设置灵活的转换比例和转换条件,风险投资家可根据创业企业的业绩来确定是否转换、何时转换以及转换比例。若公司经营良好,转换价会相应提高,保证创业者的持股比例不受过多稀释,形成对创业者的有效激励;若公司业绩差,转换价就会降低,则创业者的持股比例也会随之降低,对公司的控制也相应被稀释。这种灵活的转换条件赋予投资者一种选择权,使其可以改变风险和收益的分配,从另一途径实现了防范投资后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这种灵活的转换机制对于降低初创企业估值风险也提供了有效途径,通过调整转换价格,可以减少投资者最初对企业价值增值预期的高估,同时激励创业者去真正实现企业增值。[11]这种交易结构设计给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选择权,通过投资前的约定强化了投资人在投资后的谈判能力,对创业家形成了一种约束,能够有效地降低投资后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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