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日本《公司法》中的特殊类别权子权利及其配置选择

日本《公司法》中的特殊类别权子权利及其配置选择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公司法》中同样也列举了九类类别股类型,也分别与不同的类别权子权利相互对应。而其余的则是“特殊”类别权子权利,有些列举式立法中将这些“特殊”类别权子权利作为股东和公司在契约中自行选择的配置。

日本《公司法》中的特殊类别权子权利及其配置选择

那么哪些权利属于类别权呢?换言之,哪些股权中的子权利可以由股东进行安排而创设出不同的股份类别呢?首先应当排除的是所有股东共同享有的权利,如股东知情权、诉权、质询权、建议权、异议股东评估权等;其次,通过对立法和实务实践的观察,类别股的设计基本上仅针对股权权利束中几项关键性的权利展开,这些子权利包括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表决权、转换权和回购权,围绕这些子权利,在立法引导下,各国的公司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相对标准化的类别股份类型,我们将这些子权利称为类别权子权利。虽然理论上通过对不同股权子权利进行排列组合可以形成大量的股份种类,但在实践中股份种类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标准化,纵观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的类别股份,都是围绕这些类别权子权利展开,创设出了相对标准化的股份类型。日本公司法》中同样也列举了九类类别股类型,也分别与不同的类别权子权利相互对应。[2]从立法和实践中对常见的类别权子权利进行提取,一般包括了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表决权、特定事项否决权、董事监事选任权、转换权、回购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领售权等具体的权利。其中,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和表决权几乎是包含在所有类别股立法中的“典型”类别权子权利,所有采列举式立法的类别股份制度中所列举的股份种类都包含在这三种典型类别权子权利基础上创设出的类别股份,这三类子权利其实也是股东权中最重要的部分,即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而其余的则是“特殊”类别权子权利,有些列举式立法中将这些“特殊”类别权子权利作为股东和公司在契约中自行选择的配置。在公司这一契约束中,股东遵循着股东自治这一原则,根据自己的需求,对这些类别子权利进行配置,这就是类别股份诞生的法理基础。(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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