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共同构成了股东权的两个最重要内容:资产收益权和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43]那么这两项权利产生于股东在设立公司或新加入公司时签订的一系列契约,例如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投资者签订的股东协议、设立协议、公司章程等契约。股东权的产生实际上是来自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契约缔结,由于股东向公司投入了股权资本,在契约关系下,作为对价,股东获得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在较为简单的股东同质化的公司模型中,当股东获得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之后,即可以循着理想中最有效率的路径,采取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按出资比例配置的方式,形成简单明了而高效的股权配置结构。但是在前一节中,我们已经论述了股东异质化的理论,认识到在同一公司组织内,股东可能因其身份、性质、目的等差异而存在不同利益和投资偏好和权利需求。因此,在股东异质化的背景下,倘若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完全按照一刀切的模式按比例分配给不同股东,反而会损害股东个体和团体的自由意志。因此股东之间根据彼此的需求不同,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在公司内部对股东权这一典型的契约型的权利束进行分割、让渡、交换的安排,体现了股东自治和契约自由的价值。而这种股东之间对股权权利束分割、让渡、交换的安排,就形成了类别股份。
我们可以观察到某些国家的公司立法对股东自由设定股份种类和股份权利的宽松态度。以美国2010年MBCA(即美国标准公司法)为例,在6.01关于授权股份一节中规定,公司章程可授权一个或多个类别、系列的股份,其股份类别可涉及特别、有限制、附条件、无投票权的股份,据公司、股东抑或其他第三方,或基于特定事件而回购或转换,涵盖累计、非累计、部分累计等利益分配方式,在利润分配或清算分配时享有特别优先权利。
早在1918年的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判决中,法院就已经将公司章程确认为是一种契约。[44]其后又有一系列判例确认在章程中列出的优先股的特殊条款同样是契约性的。[45]虽然这些判例是对优先股份的契约性做出了裁判,但优先股作为类别股份中的典型代表,也可由此推断类别股份的契约性质。
而英美关于类别股份的判例基本上都确立了一个共同原则:类别股权是合同性的权利。公司章程是公司各个契约关系中最基础的契约性文件,是公司股东通过博弈与谈判确定各种权利义务分配的成果,类别股份的具体权利内容通常均需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明确记载。
【注释】
[1]刘俊海:《论股权平等原则》,《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
[2]黄铭杰:《“股东”平等原则vs.“股份”平等原则——初探股东平等原则复权之必要性及可行性》,《月旦民商法杂志》2011年第31期。
[3]赵旭东主编:《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00页。
[4]宋智慧:《股东平等原则与资本多数决的矫治》,《河北法学》2011年第6期。
[5]参见[德]格茨·怀克、[德]克里斯蒂娜·温德比西勒《德国公司法》,殷盛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67页,转引自王东光《类别股份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1页。
[6]See OECD.“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OECD Publications Service,2004,p.20.转引自田尧《股东平等原则——本体及其实现》,吉林大学2013年博士论文,第67页。
[7]王东光:《类别股份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
[8]王东光:《类别股份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3~14页。
[9]股东不得滥用权利规则在公司立法中体现为《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柯芳枝:《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1页。
[11]徐强胜:《论股份种类的设置》,《河北法学》2006年第9期。
[12]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9页。
[13]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84页。
[14]张付成:《安全·公平·效率——公司法的价值均衡与整合》,吉林大学2004年博士论文,第5页。
[15]参见田尧《股东平等原则——本体及其实现》,吉林大学2013年博士论文,第52页。
[16]王国顺等:《企业理论:契约理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35页。
[17]参见[美]哈特《企业、合同与财务结构》,费方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
[18]王国顺等:《企业理论:契约理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85页。
[19]参见[美]哈特《企业、合同与财务结构》,费方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20][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美]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2页。(www.daowen.com)
[21]罗培新:《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边界之厘定:一个法理分析框架》,《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22][美]卡尔·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9~10页。
[23]See Sandrelli Giulio,Ventoruzzo Marco.“Classes,of Shares and Voting Rights in the History of Italian Corporate Law”,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11,2016).
[24]梁上上:《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53页。
[25]冯果:《股东异质化视角下的双层股权结构》,《政法论坛》2016年第4期。
[26]See Shaun Martin & Frank Partnoy.“Encumbered Shares”,U.ILL.L.REV.(2005),p.778.
[27]See Huang,S.and V.T.Anjan.“Investor Heterogeneity,Investor-Management Disagreement and Share Repurchases”.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10,2013),pp.2453-2491.
[28]See Wang,H.,and X.Liu.“The Impact of Investor Heterogeneity in Beliefs on Share Repurchase”,Internatoinal Jounral of Econometrics and Financial Management,(3,2014),pp.102-113.转引自汪平、邹颖、兰京《异质股东的资本成本差异研究——兼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财务基础》,《中国工业经济》2015年第9期。
[29]参见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61页。
[30]Generally See Stephen M.Bainbridge.“Director Primacy and Shareholder Disempowerment”,HARV.L.REV.(119,2006),pp.1735-1750.
[31]参见汪青松《基于投资偏好差异的股份公司股东类别化分析》,《政法论丛》2001年第4期。
[32]关于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概念的差异性论述可参见冯果、段丙华《公司法中的契约自由——以股权处分抑制条款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
[33]参见刘股东《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法学思考》,《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34]侯东德:《论股东权的本质与股东导向公司治理模式——以公司契约理论为视角》,《管理世界》2008年第9期。
[35]参见冯果、段丙华《公司法中的契约自由——以股权处分抑制条款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
[36]参见冯果、段丙华《公司法中的契约自由——以股权处分抑制条款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
[37]See Michael C.Jensen and William H.Meckling.“Theory of the Firm:Man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3,1976).
[38]See Frank H.Easterbrook and Daniel R.Fischel.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Bost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p.12.
[39]See Frank H.Easterbrook & Daniel R.Fischel.“Voting in Corporate Law”,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6,1983).
[40]王国顺等:《企业理论:契约理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35页。
[41][美]哈特:《企业、合同与财务结构》,费方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
[42]王国顺等:《企业理论:契约理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85页。
[43]参见我国《公司法》第四条。
[44]See Trustees of Dartmouth College v.Woodward,17 U.S.518(1819).
[45]See Rothschild Int’l Corp.v.Liggett Group Inc.,474 A.2d 133,136(Del.1984);Judah v.Delaware Trust Co.,378 A.2d 624,628(Del.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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