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契约理论[37]将现代公司视为一个各式各样契约的组合,认为公司是组织中各个参与者之间契约关系的连接点(a nexus for a set of contracting relationships among individuals),是各种要素(factors)的集合,为着共同的生产或者服务目标而努力,就像国会不过是一帮独立的政治家和工作人员构成的集合概念。[38]在这个集合中,员工提供劳务资本;债权人提供债权性资本;股东提供股权性质资本,并承担损失的风险,因为其享有的是剩余财产请求权(residual claim);而经营团队则负责协调、决定公司内资源值配置,将公司资源做更有效率的运用。[39]公司是由利害关系人为各种资源的输入形成的复杂的契约组合。如果必须由各利害关系人分别协商各个契约,显然需要花费相当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将公司视为一个结合多数契约而形成的商业组织,而由利害关系人与公司协商成单一契约,可以省下个别契约缔结所需的交易成本。按此理论,在这个复杂的契约组合中,作为公司契约参与者之一的股东的权利配置实质上是公司契约在不同公司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这种分配既体现在股东与其他公司契约参与者之间,也体现在股东内部的不同个体之间。
(一)剩余索取权的分配
按照不完全契约理论,公司契约的缔结者都是为了获取利益而参与公司契约的缔结中的,而公司的经营具有风险性,任何公司的参与者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都无法回避这种风险: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债权人、债务人都会在与公司发生的各类契约关系中承受不同的风险,公司关系的参与者并不能直接准确地判断公司未来的经营状况以及他本身所面临的风险与收益的大小。考虑到不同主体对市场风险的判断能力、自身风险的承受能力,在公司关系中形成了两类不同的主体:一类主体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他们更倾向于保证自己本金的安全,获得相对较低但是固定的回报,因此这类主体可以通过公司契约的机制选择固定回报的收益方式,这种基于公司契约形成的、获取固定收益的方式,被称之为固定收益权,由于回报收益是固定的,因此这种公司契约往往是完全的、典型的合同;而另一类主体风险判断、承受能力相对较强,他们更希望通过公司成长获得更高的收益,并愿意为此承受风险,因此这类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契约机制选择非固定回报的收益方式,但这种非固定回报的收益的分配顺序必须排在固定收益权人获得了固定分配之后,非固定回报收益权人有权对剩余的利益进行分配,因此,这种权利也被称为剩余索取权。就普通股股东而言,在其他债权人、优先权股东依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获得报酬之前,普通股股东不得分配利润,否则有违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清算时,只有公司员工、债权人、其他优先性证券持有人得到完全清偿后,普通股股东才能就剩余财产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企业中协议的固定的契约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的余额(利润)的要求权”[40]。(www.daowen.com)
(二)剩余控制权的分配
与剩余索取权一样,剩余控制权同样源于公司契约的不完全性,它主要涉及契约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经营管理的权利归属和行使问题。公司的参与者可以在契约中预先将特定控制权授权给企业的管理者(经理),例如企业日常生产、销售、雇佣职员等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企业管理者的经营控制权,而这种授权往往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体现。但是公司的参与者无法在缔结契约时就完全预测到公司在未来需要做出的全部决策,例如任命和解雇经理、重大投资决策、收购与合并等,这些是无法预先规定在公司契约中的,“不完全合同总有漏洞、遗漏的条款或模棱两可的措辞,所以一定会出现未对非人力资产使用的某些方面作出规定的情形”[41]。因此,公司控制权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企业契约中明确约定的那部分权利,这部分权利是特定控制权,而另一部分是公司契约规定之外的权利,这一部分权利就是剩余控制权。通常来说,管理者所得到的“决策管理权”就是特定控制权,而董事会所具有的“决策控制权”就是剩余控制权。由此可见,“剩余控制权是指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状态出现时的相机处理权(决策权)”[4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