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特别股的性质:超越股权与债权的特点与作用

特别股的性质:超越股权与债权的特点与作用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公司的债权人通过与公司签订合同为公司提供资金,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债权人的权利义务,这种合同是典型且完整的合同,债权人是公司外部的利益主体,因此他们通过与公司进行合同协商确定自己的具体权利,当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会寻求合同法而非公司法的救济。因此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义务遵从公司法范式,债权人的权利义务遵从合同法范式,二者有着清晰的划分。

特别股的性质:超越股权与债权的特点与作用

类别股份是股份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指的是不同需求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不同内容的股权,不同种类的股份共同构成了公司的资本。因此,普通股和特别股均属公司的资本,但是,显然不同种类的股份,其权利义务是不同的,这导致了不同类别的股份在性质上也存在一定差异:以强制可赎回非累积优先分红股为例,该类股东享有以固定股息优先分红的权利,且当股东要求公司赎回的时候,公司必须偿付股东投资的本金。从此角度分析,此类股份非常类似于公司债,只是延迟支付此类股份的股息并不会将公司置于破产的危险中。优先股的这一特征与债权极为相似,在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GAAP)中,甚至要求将某些优先股作为公司债务对待。[72]强制可赎回非累积优先分红股的债权特征是非常明显的,但是,必须认识到的是,它首先仍然是一种股份。不同种类的股份所表现出来的差异可以是巨大的,因此,概括的判断所有类别股份的属性是困难的,所以在这里仅以最典型的优先股为例分析其属性。

普通股股东向公司投入资本,且不能撤回其出资,承担剩余财务风险。普通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事务没有决策权,但是享有在股东会选举中选举董事的权利。普通股股东的这些权利和义务可以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但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合同(主要以章程为表现形式)是典型的不完全合同,普通股股东和公司之间通常并不会就这些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的谈判协商,实际上,确定普通股股东和公司之间权责利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中的信义义务。无论从公司法还是合同法的角度来看,普通股股东都被视为公司的内部利益主体。而公司的债权人通过与公司签订合同为公司提供资金,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债权人的权利义务,这种合同是典型且完整的合同,债权人是公司外部的利益主体,因此他们通过与公司进行合同协商确定自己的具体权利,当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会寻求合同法而非公司法的救济。因此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义务遵从公司法范式,债权人的权利义务遵从合同法范式,二者有着清晰的划分。但是优先股则介于二者之间。公司根据章程向优先股股东发行优先股,优先股拥有和普通股相同的基本权利,承担与普通股股东相同的基本义务(出资义务)。但是在基本的权利义务之外,优先股上还附着着一些特殊的权利,这些权利兼具公司法和合同法上的特性。这导致了在普通股股权纠纷案件中,法庭施以裁判的基础是公司法,而在优先股股权纠纷案件中,法庭更倾向于使用合同法来解决问题。(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