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内容产业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优化分析

中国内容产业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优化分析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在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大背景下,在发展中国家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保护知识产权是更加重要的产权保护,是实现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虽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仍然存在不足,还需进一步改进提高。目前我国内容产业版权保护,主要面临着以下挑战。版权所有者有保持作品完整性和作品不得被篡改编纂两项重要权利。

中国内容产业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优化分析

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在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大背景下,在发展中国家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保护知识产权是更加重要的产权保护,是实现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创新人才的热情,这对国家发展乃至世界文明的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虽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仍然存在不足,还需进一步改进提高。目前我国内容产业版权保护,主要面临着以下挑战。

一是随着技术手段的升级及商业模式的发展,不断出现新型侵权形态,从而给内容产业版权保护带来了很大困难。以网络文学为例。

网络文学尚处萌芽阶段时就存在着各种形式的盗版,比如通过BBS、贴吧、论坛、网盘、文档分享、P2P下载等诸多形式进行盗版。现在,网络文学的盗版出现了规避风险的新型手段和方法。比如,一些中小型盗版网站将服务器架设在海外,从而无须进行ICP审核备案,版权方在取证和追责上困难重重;还有一些盗版网站频繁更改网站的名称或域名,增大了技术追踪的难度;等等。低成本的盗版赔偿也让这些中小型盗版网站有恃无恐,他们的流量相较于大型盗版网站小很多,版权方即使进行民事诉讼也很难获得高额赔偿,往往还会得不偿失。此外,这些中小型盗版网站还有一些移动App,以类似“转码”的形式提供作品,甚至标示章节内容的“来源网址”,然而,用户点击后所显示页面却出现“内容无法显示”或内容与转码后内容完全不同的情况。这种行为是对“技术中立”原则的滥用,主观恶意性极大,且难以被权利人察觉。同时,相比于数字音乐和网络视频,网文储存介质占用空间要小得多,盗版乃至迁移成本低廉,像顶点小说网、笔趣阁、皮皮小说网等大型盗版网络文学网站被打击后,依然有大量同名盗版站点裂变涌出。因此,各方市场主体间经常存在种种利益冲突,比如同人作品侵权认定、商品化权益保护等纠纷频发,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权利人寻求精准的法律适用难度不断加大。

二是独占优质内容资源版权会影响用户获取内容的便捷性,从而影响内容服务市场的良性竞争。

内容产业发展的核心在于获取优质的内容资源,在“内容为王”这一生存发展法则的影响下,谁拥有了对优质作品资源的核心控制力,谁就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比如,各大视频平台都拥有自己的核心内容资源,2018年下半年,《如懿传》在腾讯视频网站独家播出,《延禧攻略》在爱奇艺视频网站独家播出等,这些视频网站通过这些热播剧的独播权,吸引了海量用户,提升了网站平台的流量,由此获取广告费及用户购买内容资源的费用等各项收益。但是独占优质内容版权会影响用户获取内容的便捷性,用户为了享受各大视频网站独有的优质内容资源,经常要向不同视频网站付费,从长远发展来看这并不利于内容服务市场的良性竞争。

在网络音乐领域,这种“独家授权”的现象更为严重。例如,腾讯音乐曾经独家代理环球、华纳、索尼、YG娱乐、杰威尔音乐、LOEN等的音乐版权,阿里音乐曾经独家代理滚石、华研、相信、寰亚等的音乐版权。用户为了获取不同音乐公司的音频资源,需要在不同音乐平台之间进行跳转,这种版权壁垒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用户获取音乐资源的便捷性。为此,政府相关部门约谈了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及境内外音乐公司,促使其相互授权,以改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2017年9月,阿里音乐与腾讯音乐宣布,双方达成版权转授权合作,将各自独家代理的音乐版权相互授权,从而大大方便了消费者享受优质的音乐资源。目前,酷狗音乐、酷我音乐、QQ音乐都隶属于腾讯音乐,三家音乐平台的版权基本一致;网易云音乐和虾米音乐也开展合作,实现了版权共享。

可见,网络音乐平台通过“独家授权”方式建构的版权壁垒运营模式并不健康,只会造成相互间的制约,不能实现长远的可持续发展。市场呼唤基于优质内容和优质服务的平等竞争,要让创作方获得应有的版权收益,要保证用户对作品的平等使用权,要让作品本身得到正常的传播,实现多方共赢。

三是行业内部自律性及监管体系亟待加强,内容产业知识产权社会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还处于发展阶段。我国的知识产权研究起步比较晚,因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显得有些薄弱,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文化创意领域经常存在一些侵权行为。例如,我们经常看到许多熟悉的卡通动漫形象未经授权就被许多小商贩使用,其以此获得商业利润。但是面对这类侵权行为,原创者通过法律渠道追究起来,获得的赔偿也是微乎其微,甚至得不偿失。因此,内容产业要形成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还需要加强行业内部的自律性和监督机制,同时还需要不断提升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保障制度。

随着社交媒体和平台的迅速发展,诸如抖音、快手、西瓜视频、哔哩哔哩等短视频平台,凭借搞笑的内容、出位的表演、夸张的模仿及广泛的参与度得到众多用户的喜爱,有些人一刷就是好几个小时,且根本停不下来,有些人则借助这些短视频平台成为网络红人。在这些短视频平台深受追捧的背后,却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涉及侵权。目前短视频领域存在的版权问题,主要包括未经授权复制、表演、网络传播他人影视、音乐、摄影、文字等作品,以合理使用为名对他人作品进行删减改编并通过网络传播,短视频平台以用户上传为名滥用“避风港”规则对他人作品进行侵权传播等。版权所有者有保持作品完整性和作品不得被篡改编纂两项重要权利。未经版权所有者允许擅自对作品进行改编的行为,即便没有获得商业价值,也构成侵权。在一些短视频平台,我们经常能看到如舞蹈、唱歌、现场表演、旅行、日常搞笑片段、电影小品经典桥段模仿等,这些内容就有可能涉及侵权,比如用户自己剪辑上传的视频中经常出现自带的背景音乐,这些音乐通常都是没有获得授权的。遇到这种情况,平台官方通常会利用“避风港”规则,就是当用户上传作品的时候,会看到这么一条提示,“请你保证,你所使用的歌曲已经获得了合法授权”。但是对于普通用户来说,获得合法授权的可能性不大。(www.daowen.com)

对于用户上传中可能涉及侵权的行为,短视频平台一方面为了获取流量等自身的利益,采取了“避风港”规则;另一方面面对海量的内容,平台的监管也显得力不从心。现在短视频平台中传播的很多内容都涉及非法转载,或者抄袭他人作品,这是短视频平台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版权侵权的违法成本却很低。一般文字作品的稿酬标准是一千字一百元左右,赔偿为2-5倍,导致大多数情况下作者本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显得得不偿失。而在短视频方面,未经授权复制、表演他人影视作品的行为因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判决赔偿低,也泛滥成灾,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当涉及“避风港”规则的适用问题时,短视频平台对于用户发布的侵权视频的“明知”或“应知”的判断标准容易产生争议。

对此,国家版权局等多部委联合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2018”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领域是网络转载、短视频、动漫等,希望通过政府部门加强对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监管,以外促内,提升短视频平台的行业自律性和内部监管力度。而抖音、快手、哔哩哔哩等视频平台都相继表示,会配合“剑网2018”专项行动,严格管理平台内容。例如,将一些涉嫌侵权的视频内容下架并对构成侵权的用户进行提示、教育,对严重侵权者进行封号处理等,通过加强行业的自律性和内部监管来维护内容版权。

可见,版权保护已经成为影响整个短视频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行业内部自律性不断提高,监管体系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才能实现内容产业的长远发展。

四是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对原创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思路还需进一步探索和创新。

当今时代是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是一个崭新的、多元的、立体化的新经济时代。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内容产业不断涌现出许多新业态,在这些新业态中对原创作品的版权进行有效保护和开发还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比如,一些原创作品的保护机制经常没有办法跨平台使用,对原创作品的保护思路大多停留在“一对一”的方式上,像“一告一赔”或者“一诉一罚”。这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一方面未能充分体现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鼓励传播的宗旨,另一面也不符合信息化技术飞速发展的趋势和互联网时代分享经济的内涵。以网络文学中出现的“同人作品”为例。

对于“同人作品”的解释,一般认为这一词语发源于日本,主要指的是借用著名作品中的人物形象、人物名称、性格设定等元素重新创作的作品。从定义上看,同人作品实际上就是对其他人已经创作出的、被大众所熟悉的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或者商业利用。例如,很多游戏开发商喜欢利用某些作品的知名度,在游戏设计时使用知名作品的人物姓名、人物关系和经典情节。像电视剧《甄嬛传》热播之后,就出现了许多同人游戏作品。游戏中的人物姓名与人物关系和《甄嬛传》一致,像这样的同人作品涉及对他人作品元素的利用和改编,就可能涉及版权侵权。但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对同人作品进行仔细甄别和分析。

2018年8月,历时两年的“金庸起诉江南网络文学作品《此间的少年》侵权”一案终于落下帷幕。在该案中,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把原告作品和被告作品进行了仔细比对,认为《此间的少年》虽然使用了郭靖、黄蓉、杨康、穆念慈、乔峰、康敏、令狐冲等数十个与原告作品中相同的人物名称,但是在对同名人物进行性格刻画、人物关系编排、故事情节设计等方面尚未达到与原告作品“具体情节”相似或相同的程度。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作品《此间的少年》中使用原告作品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作品元素并予以出版发行,利用金庸作品的市场号召力和影响力提高自己作品的声誉,并出版发行获得经济利益,客观上增强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同时挤占了金庸使用其作品元素发展新作品的市场空间,夺取了本该由金庸享有的商业利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是被告重新创造的文学作品,而不是根据金庸作品改编的作品,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侵犯其著作权的诉请,给以驳回,认为被告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可见,在新的产业业态下,如何界定是否对原创作品构成侵权,以及如何有效处理在新业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此对原著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进行一定的拓展和创新,以此完善原创作品的保护机制与利益实现形式,实现维护作品合法权利与提升传播价值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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