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产业的产生和发展,实际上与互联网和数字化的发展紧密相关。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让内容对载体的依赖逐渐减少,数字化的出现让内容可以摆脱传统的载体如纸质书籍等,而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于不同的载体和空间中,由此形成了新的产业——内容产业。
关于内容产业的定义,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说法。1997年,美国沿用多年的“产业标准分类SIC”被新的“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所替代。新分类系统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设立了一个全新的二级产业——信息业。这个信息业包含出版业(包括软件出版)、电影和录音业、广播和传播业、信息服务和数据处理服务业。这个代码为51的产业群,就是内容产业(Content Industry)。[1]欧盟“Info2000计划”中把内容产业的主体定义为“那些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产业”。内容产业的范围包括在各种媒介上所传播的印刷品内容(报纸、书籍、杂志等)、音像电子出版物内容(联机数据库、音像制品服务、电子游戏等)、音像传播内容(电视、录像、广播和影院)、用作消费的各种数字化软件等。在我国,随着数字化信息技术的日益成熟,以及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内容产业也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有学者将内容产业定义为:基于数字化信息技术,融合了出版、报刊、广播电视、音像电影、通信网络等多种媒体形态,从事制造、生产和传播有关信息文化内容的综合产业,它融合了信息与通信技术产业和文化产业的部门,是广义“知识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从国内外对内容产业的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内容产业是依托数字化和网络化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兴业态,具有鲜明的知识经济特征,知识产权(IP)是其实现内容分发、内容变现和做通内容全产业链,获取商业利润的关键要素。可以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开发及运营对内容产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是其实现经济价值,营造良好发展业态的必由之路。(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