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的有益性包括两层意思:对应该接受赏罚者必须予以赏罚,赏罚后应产生积极的效益,即受赏罚者和其所在集体的行为得到兴奋或抑制。为达此目的,激励目标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相一致,和人们的要求相一致。在现阶段,一切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思想和精神,一切有于社会进步的积极思想和精神,一切利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积极思想和精神,都应当加以肯定、尊重、表彰和发扬。反之,则应当否定、抑制、批评和惩处。有一位青年工人为保护国家财产被歹徒刺伤眼睛,一只失明,另一只也有失明的危险。他所在工厂团委曾多次去民政部门要求发放残废证,都被“根据文件规定残废证只能是军人残废才能发放”为由拒绝。南方某市一少年因拾巨款送还失主而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部分人的冷嘲热讽,对生活失去了信心。某骑车男子搀扶摔倒的老人去医院看病,反被老人的儿子、媳妇诬为有意撞倒要其负担医疗费和一切后果,使其叫苦不迭。如此状况,势必影响人的素质的提高,阻碍社会的发展。为此,赏罚的有益性要求有关政策的制定必须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人的素质的提高,社会、单位和家庭的道德评价的舆论宣传也必须有利于社会进步和人的素质的提高。
激励的有益性还要求各项具体的赏罚条例必须和国家的根本大法相一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抵触。各地区、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实施赏罚时都必须遵循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有些地方和单位在制定奖惩条例时却明显出现与国家有关法令相悖的现象,使奖惩无法兑现,即使兑现了大家也有意见,不能达到激励的最佳效果。
激励的有益性还需要与时代发展的要求相一致。时代是在不断向前发展的,此时制定的赏罚标准到了彼时,就可能体现不出它的有益性。根据这种变化情况,要不断修改、调整赏罚标准,使其保持连续不断的激励作用。(www.daowen.com)
为了保证激励的积极效果,还必须使惩罚机率大于获利机率。据介绍,阿拉伯地区的一些国家,几乎很少听到盗窃之类的案件发生。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的宗教教义和法律对小偷的制裁十分严厉:一旦发现,当即剁去手指。如此厉害的惩罚,又有多少人去冒这个风险呢?美国有句戏言说,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逃避的。许多美国人对纳税之所以非常自觉,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国的法律对偷税漏税者课以严厉的惩罚,甚至可以搞得人们倾家荡产。相比之下我们不少地方的惩罚条款定得太轻了。有人虽然知道自己的行为违犯了法规,但是,行为的结果是可以得到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不义之财,如果被抓获也只罚几百元、几千元或判刑较轻。既然如此,有谁还慑于法律和惩罚的威严呢?所以,在制定有关惩罚法规时,必须要使惩罚机率大于获利机率,使敢于试法者没有任务便宜可沾,不要存在任何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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