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立法理念与路径探析

立法理念与路径探析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立法赋予政府在重大突发事件中介入慈善活动的权力,应当坚持“必要和适度”的立法理念。在具体立法路径上,可以选择通过修订《慈善法》的方式置入相关规则。在慈善法所构建的慈善综合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中,对于常态化的慈善行为与政府职责均作了具体规定,但对于非常态下的政府行为规范则存在立法空白。

立法理念与路径探析

通过立法赋予政府在重大突发事件中介入慈善活动的权力,应当坚持“必要和适度”的立法理念。与常态相比,危机状态下行政权力行使的目标和条件上有重大不同。前者的目标是以一种相对理性的方式,在严格的法治主义原则下处理事务;而后者的目标则是控制危机事件的蔓延,尽最大可能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2]其权力集中程度更高,裁量空间也更大。但与此相对应,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行政权力的扩张也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在紧急状态下比常态下更强大的紧急权力更容易被滥用,公民权利更容易受到紧急权力的侵害。[23]所以,紧急状态立法的另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对行政紧急权力予以限制,尽量减少行政权力的扩张对于私人自治空间和个人权利的限制。行政紧急权力虽然在外观上呈现出扩张性,但是其权力扩张并不是无限度的,对私权利的限制必须坚持人道主义底线,不能突破保障基本人权的原则限制。[24]尤其是在慈善活动中,对于社会慈善活动的直接干预更需慎重。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壮大本身就体现出了一种“去权力化”的过程,政府所发挥的主要作用应当是鼓励民间组织壮大,去除对民间慈善活动的过多限制,而不是取代民间组织。[25]因此,立法必须要以“必要和适度”作为基本原则,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应当赋予政府介入和干预民间慈善活动的权力,且这种权力的行使不能超过达致行政目标的必要限度。

在具体立法路径上,可以选择通过修订《慈善法》的方式置入相关规则。《慈善法》是我国社会慈善领域的基本法,立法层级高,整体性与系统性兼具,公法规则与私法规则并存,是慈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在慈善法所构建的慈善综合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中,对于常态化的慈善行为与政府职责均作了具体规定,但对于非常态下的政府行为规范则存在立法空白。在非常态重大突发事件的社会情境之下,因慈善财产配置而形成的政府、捐赠人、受赠人、受益人多元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样需要得到立法调整。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律体系下,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可能更偏重于通过授予政府权力来保障物资,容易忽视慈善物资与一般物资的差别和慈善活动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由《慈善法》进行规范能够更好地实现常态慈善与应急状态下慈善工作的对接,通过修订《慈善法》,对政府在突发事件中的介入权限进行规定是较好的选择。(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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