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府介入:行政紧急权的基础和优化

政府介入:行政紧急权的基础和优化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赋权政府介入慈善活动,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在行政法层面,这种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紧急权。但在非常态的突发情况下,慈善活动和慈善资源的使用事关重大公共利益,政府可基于国家积极保护义务行使行政紧急权,介入常态下主要由意思自治主导的慈善法律关系,以使应急状态下的慈善活动更好地服务于公共目的。

政府介入:行政紧急权的基础和优化

在重大突发事件中,赋权政府介入慈善活动,由非常态社会治理的要求所决定。在情况紧急而物资稀缺的困境下,民间慈善活动存在信息缺失、对接不畅等问题,严重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和危机应对。赋权政府介入慈善活动,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尽管这一过程可能伴随着程序简化与社会慈善主体的权利克减,但同时却实现了社会公益最大化。

宪法层面,政府在突发事件中介入慈善活动的权力基于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和实现义务而形成。在行政法层面,这种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紧急权。通常认为,与常态下的行政权力相比,在面对危机事务时,行政主体所运用的行政权属于一种紧急权力,具有一些特殊性质,如权力的适度集中和扩张,行权程序的适度简化等。[13]这种“便宜行事”的权力本质上是通过对行政权的强化来增强迅速应对和解决危机的能力,因此行政权的扩张可能是全方位的。戚建刚教授认为,紧急行政权具有两个层面的“超法规性”:在自然法意义上,行政紧急权力具有超越实定法之属性;在实定法意义上,行政紧急权力具有超越正常状态下法律体系的性质。[14]江必新教授则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实践提出,在疫情防控的应急状态下,政府必须发挥更加鲜明的主导作用,集中力量和资源,加大投入和力度。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通过行使紧急行政权,采取某些特殊应对措施,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完全受“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局限。[15]可以说,在常态下,政府对于民间慈善活动更多是权力不越位的价值立场,即重在为慈善活动提供各方面的鼓励和引导,行使必要的监管职责。但在非常态的突发情况下,慈善活动和慈善资源的使用事关重大公共利益,政府可基于国家积极保护义务行使行政紧急权,介入常态下主要由意思自治主导的慈善法律关系,以使应急状态下的慈善活动更好地服务于公共目的。(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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