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公益优先原则和生命保护义务

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公益优先原则和生命保护义务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5]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第1款就规定了“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公益优先原则和生命保护义务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其中,重大突发事件通常会对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冲击和破坏,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制度设计大多都以迅速、有效控制风险,维护整体秩序和公共利益为首要价值取向。“任何关于应急管理的制度设计都应当将有效地控制、消除危机作为基本的出发点,以有利于控制和消除面临的现实威胁。”[2]其具体举措包括授予行政机关充分的权力,以使其可以整合各种资源,协调各方力量,确保危机得以最大程度地控制和消除。[3]

在一般性的公益优先原则之下,突发事件应对通常需要面对复杂和多样的法益。其中,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通常是首要价值目标。尤其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基本的政治、经济制度确立和巩固后,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成为社会重要议题;同时社会风险的频发使得公民必须依靠国家力量才能够抵御风险,保证安全。生命健康权因此由一般性的私权变成了宪法性的基本人权,从仅着眼于防范不法侵害的消极权利逐渐变为要求国家主动提供保障的积极权利。[4]重大突发事件的突发性与破坏性使得受影响的公民仅凭个体之力很难确保自身的生命安全,而需要国家提供相应的设施、设备、条件、物资,来确保公民生命的存续。所以,在突发事件应对的过程中,往往要求国家承担对公民生命权的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为公民生命权的实现排除妨害、提供条件。[5]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第1款就规定了“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陈越峰教授将其解读为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最大保护原则”。[6]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我国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也是这一原则的体现。(www.daowen.com)

实现公益优先原则、对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最大保护,通常需要依托一定的客观条件,如资金、应急物资等。如在新冠肺炎疫情这类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急物资的供应既关涉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也关系到疫情防控工作的整体效果。例如,当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缺乏时,不仅疫区公民和医护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疫情扩散的风险也会升高。从国家承担的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实现义务出发,国家应当创造相应条件,确保应急物资的充足。为实现这一目的,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但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储备不足的情况难以避免。由于重大突发事件往往是小概率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规模就不能无限扩大。因为应急物资长期备而不用,会导致储备负担太大。因此,应急物资储备规模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维持在合理的水平内。但对风险的合理计量无法避免超预期风险的出现,当出现预测范畴之外的重大突发事件时,就可能导致应急物资的短缺。面对这种情况,政府或可通过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制度提高采购效率,保障应急物资的供应。[7]然而在某些重大突发事件中,对于某些特殊物资的需求量会在短时间内暴增并超过既有产能,导致物资采购的困难。因此,单靠政府储备、购买物资无法满足突发事件应对的需要,而需要借助民间力量,依托民间捐赠等确保物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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