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布兰登伯格等指导性先例相比,可以看出HLP案所开辟的一套新的言论自由审理逻辑:就算限权法律是基于内容的审查,但是最高法院可以灵活调整严格审查标准的实质要求。但是,如果我们去分析美国最高法院在HLP案同期(same Term)和翌期(next Term)审理的言论自由案件,则可以得出一个更明确的结论:新的分析路径没有推翻或取代旧的分析路径,它只局限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庭审。
在与HLP案同期的庭审中,最高法院下达了Citizens United v.FEC案[89]的意见,宣布一个限制公司政治献金[90]的法律违宪。肯尼迪大法官在多数意见书中强调,国会是受到宪法限制的,当国会违反宪法要求时,法院即没有义务尊让于国会的主张。[91]很明显,在Citizens United案中,法院适用了我们熟悉的、原汁原味的“严格审查”标准,在没有理由和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拒绝对国会尊让。在另一个同期宣判的Stevens案中,最高法院宣布一个限制贩卖虐待动物画像的法律违宪。[92]在HLP案翌期的庭审中,最高法院在Brown案中裁定:禁止暴力电子游戏的法律违宪。[93]法院在适用了严格审查标准后,认定此法律在服务于一个紧迫的政府利益时过于宽泛。同时,法院裁定,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暴力电子游戏会导致青少年的暴力行为。所以,抛开HLP案不看的话,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似乎完全没有忘记“严格审查”标准所赋予他们的责任和义务,尤其在面对基于内容的言论审查案件中,最高法院表示出的对限权法律和政府的“敌意”,再一次回归了“严格审查”标准的真谛。(www.daowen.com)
更有趣的是,该司法分析逻辑的差异,不仅体现在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中,还表现在法官个人在不同案例的处理方法上。罗伯茨大法官同时撰写了Stevens案和HLP案的多数意见书。[94]他在两个案例中透露出来的南辕北辙的分析路径,进一步证明了此范式转变的存在及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案例)。在Stevens案中,美国政府在论证限制贩卖虐待动物画像的法律是合理与必需之时,引用了一句先例中的名言:当一个言论的社会价值是如此渺小以至于任何从这些言论中得到的好处是明显被维系社会公序良俗的价值所超越的时候[95],此言论即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罗伯茨大法官全盘拒绝了政府的这一论据。他写道:“政府在此的逻辑是危险的,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不仅仅限于临时平衡(ad hoc balancing)社会的成本和收益而被允许的那些言论……美国政府不可以因为一些言论没有价值或者没有必要而囚禁任何人,亦不可以因为简单衡量限制言论的相对成本和收益,就倾向于维护限权法律的合宪性。”[96]在这里,罗伯茨表现出的是第一修正案背后的刚性逻辑:我们不能因为一些临时的权益平衡,而宣布某些言论是不值得存在的。他认为,这不符合美国的立国原则和民主需求。但是在HLP案中,罗伯茨大法官却用了完全不同的逻辑嘲笑了以布莱耶大法官为代表的不同意见,讽刺他们的审理逻辑若放到二战时,会保护给予日本帝国的物质支持。[97]罗伯茨大法官的言下之意是,不同意见对支持恐怖组织言论的保护,对整个国家来说无疑是危险和愚蠢的。斯卡利亚大法官和肯尼迪大法官,也都在HLP案中加入多数意见,拥护物质支持法律的合宪性;但他们在上述三个非国家安全相关的案件中,又和罗伯茨大法官一起,“倒戈”并支持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除此之外,阿利托大法官、托马斯大法官和史蒂文斯大法官,也都在加入HLP案多数意见的基础上,转而支持了前述一部分案例中的言论自由保护立场。[98]这些看似矛盾的审理标准和逻辑进一步证明了:不管是作为整体的最高法院,还是作为个人的大法官,都在与国家相关的言论自由案例中开始接受并使用新的审理标准和逻辑,而在与国家安全无关的案例中,则继续适用长期沉淀下来的法律原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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