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传统分析路径在美国言论自由案例中的重要性

传统分析路径在美国言论自由案例中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剥夺言论自由的法律。[5]从美国言论自由案例的“长河”中我们了解到,第一修正案所透露出的“绝对”口吻并非如此。[24]很多美国言论自由学者感叹:美国言论自由发展历史的道路是曲折的,但结局是光明的。从申克案开始的美国言论自由发展“主线”的历史,似乎已经终结于布兰登伯格先例,直到2010年的HLP案。

传统分析路径在美国言论自由案例中的重要性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的法律[5]从美国言论自由案例的“长河”中我们了解到,第一修正案所透露出的“绝对”口吻并非如此。不管是在言论自由第一案申克案[6]中发展出来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还是转变思路后的霍姆斯布兰戴斯这两位“永恒少数”[7]在亚布拉姆斯案中开始推崇的“言论的自由市场”原则[8];不管是言论自由学者都耳熟能详的“再全面的言论自由保护也不会允许在剧院里大叫着火了”[9],还是“给予我们所仇恨的那些思想的自由”[10],这些判例和论述都表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是全面的但不是绝对的,是高度保护的但有其边界的。但是这个边界是什么,在哪里,以及背后的法律理由,都是争议不休的话题。

后来的故事,跌宕起伏,一波三折,但在2010年以前,该争论似乎已经盖棺论定,拥有了一个“完美”的结局。1951年,在麦卡锡主义的笼罩下[11],美国最高法院维持《史密斯法》的有效性,裁定了让后人唏嘘不已的丹尼斯案。[12]但很快,在不到10年后的叶瓷案[13]与诺托案[14]里,最高法院修订了丹尼斯案的结论,回归了亚布拉姆斯案所确立的结合“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和“言论的自由市场”原则的分析路径。然后,在1969年,美国迎来了布兰登伯格案。[15]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一致推翻了下级法院对被告布兰登伯格的定罪[16],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他的种族主义言论是为了煽动迫在眉睫的非法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样的非法行为很可能发生。布兰登伯格案给后人留下的最重要遗产是划定合法言论边界的“煽动测试”。[17]最高法院维持,可以被合法禁止的言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言论的目的是煽动或产生迫在眉睫的非法行为;(2)该言论很可能导致此非法行为的发生。[18](www.daowen.com)

布兰登伯格就此成为一个经典的指导性先例(controlling precedent)[19],它的生命在后续的案例中得到了延续和成长,特别是在煽动测试定义的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上。例如,在4年后裁定的赫斯案[20]里,美国最高法院重申,鼓吹暴力和非法行为的言论是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条件是此言论不会造成迫在眉睫的暴力或非法行为。法院在此案中对布兰登伯格先例中的“迫在眉睫”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强调如果暴力或非法行为在几周或数月后发生,则不能满足“迫在眉睫”这一要求。[21]这也意味着,某些言论在未来造成的非法暴力行为不足以作为剥夺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充分理由。[22]在1982年裁定的克莱伯恩案中,法院引用了布兰登伯格和赫斯先例,裁定在没有证据证明言论会直接煽动暴力行为时,言论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23]在20年后的阿什克罗夫特案中,最高法院根据赫斯先例,也再次申明:言论不能因为可能在某个不可预见的未来产生非法行为而被禁止。[24]很多美国言论自由学者感叹:美国言论自由发展历史的道路是曲折的,但结局是光明的。从申克案开始的美国言论自由发展“主线”的历史,似乎已经终结于布兰登伯格先例,直到2010年的HLP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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