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部分并购反垄断法规制的不足及优化建议

部分并购反垄断法规制的不足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控制性部分并购,是指收购方无法对被收购方“施加决定性影响”的部分并购。从反垄断执法机构已公开的案件执法公告和操作规则上看,这种对控制性部分并购在竞争影响上的简化分析风险尚未被合理排除。

部分并购反垄断法规制的不足及优化建议

为了对可能产生竞争损害的并购交易进行反垄断规制,中国建立了经营者集中监管体系,在该体系下,通过“申报—审查—救济”三套环环相扣的监管制度,对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进行监管。这一规制监管在其申报开启环节的前提步骤,是通过“控制权”变化标准认定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申言之,中国经营者集中监管法律框架,是根据“控制权”变化标准对并购交易作出区分,将控制性部分并购交易纳入监管体系,而非控制性部分并购则排除在监管体系之外。笔者将对这两类法律上的部分并购类型分别进行分析。

1.对非控制性部分并购的制度性监管漏洞

中国经营者集中监管法律框架在立法上存在一个天然的逻辑漏洞:(1)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监管的根本目的是要对那些可能产生竞争损害的并购交易进行干预,维护市场竞争;(2)经营者集中“控制权”变化认定标准意味着,并购交易被纳入监管的前提是交易中有经营者的“控制权”发生了变化;(3)然而,从逻辑上就可以推断,一定有一些交易并不会导致有经营者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但是却有可能损害竞争。因此,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根本目的和经营者集中“控制权”变化认定标准之间的差异,将可能产生逻辑上的监管漏洞。非控制性部分并购就处在这一逻辑上的监管漏洞之中。[54]考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监管的根本目的,决定这一逻辑上的监管漏洞是否具有重要现实性影响的关键,是判断非控制性部分并购是否可能产生反竞争影响。

通过上文对部分并购竞争影响的分析,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显然是肯定的。非控制性部分并购,是指收购方无法对被收购方“施加决定性影响”的部分并购。在公司治理权的滑尺上,以“施加决定性影响”为分界点,公司治理权程度不足以对被收购方“施加决定性影响”的部分并购交易都属于非控制性部分并购。那么,所有的消极部分并购和某些积极部分并购,如一些比例治理型部分并购[55],都属于非控制性部分并购。而这两类并购交易都可能产生单边效应、协调效应和封锁效应等反竞争影响。如果对非控制性部分并购不适用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会使得执法机构无法对其产生的竞争影响进行审查,自然也就无法进行救济。因此,经营者集中监管体系对非控制性部分并购存在现实性的、需要填补的制度性漏洞。

2.对控制性部分并购的简化分析风险(www.daowen.com)

对于满足“控制权”变化标准的控制性部分并购,中国的经营者集中监管体系并没有制度性漏洞。根据执法机构颁发的部门规章,执法机构对并购交易的竞争影响评估是“个案评估”。[56]这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控制性部分并购与完全并购采取区分化的竞争影响评估方法留下了空间。

然而,《反垄断法》在对部分并购法律规则上的缺位,及对“经营者集中”和“控制权”的强调,可能使得执法机构对部分并购倾向于采取一种简化的竞争影响分析方法:首先判断部分并购交易是否导致“控制权”变化,即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如果构成,随后则进行以此“经营者集中”为整体的竞争影响评估,评估交易各方的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所处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等。倘若采用这种分析方法,收购方取得的股权比例与对被收购方公司决策的影响程度,仅仅在申报环节认定交易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时得到特别关注,而在竞争影响审查分析环节,无法被特别关注。

从反垄断执法机构已公开的案件执法公告和操作规则上看,这种对控制性部分并购在竞争影响上的简化分析风险尚未被合理排除。比如,在沃尔玛公司收购纽海控股33.6%股权案[57]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首先论证该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沃尔玛公司将成为纽海控股的控股股东,并通过纽海控股取得对益实多1号店网上直销业务的控制权”,随后即进行以“经营者集中”为整体的竞争影响评估,并未提及沃尔玛公司取得的股权比例与对被收购方公司决策的影响对于竞争本身的影响程度。但是,根据上文分析,在部分并购中,股权比例与对被收购方公司决策的影响程度所分别体现的收益权与公司治理权对于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竞争动力影响有实质区别,宜分别进行更细化的分析。又如,反垄断执法机构2015年《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第3条第1款规定,“集中情形是A收购B股权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B股权案’,不需要含有股权比例”。[58]这一规定要求经营者集中在申报时不需要再列明收购股权的比例,在规定出台后,外界已无法了解并购交易经营者集中的具体股权比例。[59]

当然,从一则个案执法公告和一个关于股权收购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不能说明执法机构在实践中确实对于部分并购的竞争影响分析存在简化。但部分并购在滑尺化公司治理权下竞争影响的复杂性与《反垄断法》在规则上的缺位所形成的鲜明对比,需要我们留意和防止对部分并购竞争影响分析的简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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