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边效应,是指在横向并购交易后,假定在市场中的竞争者没有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共谋的情况下,交易各方进行商业决策时提高价格或降低产量的动力和可能性。[11]在美国,自1992年《横向合并指南》首度引入“单边效应”以来,单边效应已成为评估横向并购交易竞争影响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步骤之一。[12]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部门规章也规定,“评估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时,首先考察集中是否产生或加强了某一经营者单独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其可能性”。[13]因此,深入分析各类部分并购的单边效应对理解其竞争影响有重要作用。
1.消极部分并购的单边效应:收益权引起的涨价动力
消极部分并购的单边效应源于收益权对收购方竞争动力的影响。消极部分股权的产生原因大体有两种:其一是收购方基于收购协议,仅获得被收购方少数股份的收益权,例如收购仅具有收益权而无投票权的优先股;其二是收购方收购的少数股权具有投票权,但是由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构架的安排,所获得的投票权对于被收购方的商业决策没有任何影响,从实际效果上看,与仅有收益权无异。在这两种情况下,部分并购交易对被收购方的竞争动力不会产生影响,其仅影响收购方的竞争动力。
通过简单的数学例证对未发生股权交易、完全并购和消极部分并购三种情形进行比较,可以对这一问题有更好的认识。
在未发生股权交易的情形下,假设每个经营者都是独立定价。一般而言,市场中经营者涨价的直接后果就是销售量和产量的减少,经营者的最优定价行为是一种平衡考量的结果:在平衡涨价引起的利润增加和产量减少引起的利润减少中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这种利润最大化取决于很多因素,如经营者的成本、竞争者的数量和竞争激烈程度、产品的差异化程度、其他经营者的定价等。假设甲公司为书包销售商,其有20个客户,书包销售的初始价格为100元/个,其生产书包的边际成本为80元/个,边际利润是20元/个。假设市场的竞争程度不高,甲公司如果把书包的销售单价提高10%,仅会失去1个客户,那么由于涨价获得的利润增长(190元)会远大于经营者由于客户减少的利润损失(20元),此时经营者就会有很强的涨价动力。但是,如果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比如,甲公司涨价会使其失去10个客户,则涨价的利润增长(100元)会小于客户减少的利润损失(200元),净利润为负(−100元),那么在该市场下,甲公司就不会有动力进行10%的涨价。如果甲公司在书包100元时利润最大化,那么100元就是其最优定价。
在经营者完全并购时,经营者更可能有动力进行涨价,从而产生较强的单边效应。这是由于收购方/合并一方因为涨价本会失去的一部分客户,也就是一部分销量,会转移至被收购方/合并的另一方。这种客户或销量[14]转移代表着收购方在涨价后可以重获一部分其损失的利润,其涨价的动力将会提升。假设上文中的甲公司所处的市场环境是其涨价10%的后果会使其失去10个客户,其中5个客户会转移至乙公司。如果此时甲公司完全收购乙公司,则甲公司涨价10%后,会有5个客户转移至其所拥有100%的收益权的乙公司。收益权的存在使得甲公司可以重获损失的客户和利润。假如乙公司销售书包的价格也为100元/个,但其书包的边际成本仅为60元/个。[15]则甲公司从乙公司重获的利润(200元)将大于没有收购乙公司时的负净利润(−100元)。因此,在甲公司完全收购乙公司后,甲公司有动力把书包价格设定在110元/个,从而并购交易可能损害竞争。[16]
在消极部分并购的情形下,收购方并不像完全收购时取得被收购方 100%的收益权,其仅取得比例较少的收益权。但是,这一收益权仍然可以影响收购方的竞争动力。收购方进行诸如涨价的商业决策时,仍然会考虑其可以基于收益权重获部分损失的利润,从而更有动力涨价。只是,其涨价动力会小于完全并购情形。
再以上文的甲公司和乙公司为例。再次假设甲公司所处的市场环境是其涨价10%的后果会使其失去10个客户,其中有5个客户会转移至乙公司。假设甲公司收购了乙公司25%的消极少数股权。此时,甲公司没有动力去涨价10%,因为甲公司并不会因涨价10%的行为而获利:甲公司涨价所带来的自身利润增长(100元)与其从乙公司重获的利润(50元[17])之和(150元),并不会大于其自身的利润损失(200元)。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甲公司就完全没有涨价动力。如果把涨价的幅度进行一定调整,更小幅的涨价可能会使甲公司的涨价行为获利。假设甲公司涨价4%的后果是其失去4个客户,其中有2个客户会转移至乙公司。那么,甲公司涨价所带来的自身利润增长(64元)与其从乙公司重获的利润(20元)之和(84元),将大于其自身的利润损失(80元)。此时,甲公司就有动力把价格提高4%。
根据上述三种情形的比较结果,可以认为,由于收益权的存在,消极部分并购的收购方仍可能具有单边涨价的动力。与完全并购一样,在消极部分并购中,收购方涨价的动力也与其通过收益权重获的利润成正比,只是囿于股权比例,这种动力较之于完全并购时的动力要弱。但是这不能否认,消极部分并购也可能会产生实质损害竞争的单边效应。(www.daowen.com)
2.积极部分并购的单边效应:收益权和公司治理权共同引起的涨价动力
与消极部分并购相比,积极部分并购的收购方不仅具有被收购股份的收益权,其还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公司治理权。收购方可能通过该等公司治理权使得被收购方进行涨价。根据公司治理权的强弱,积极部分并购至少可以分为完全治理型部分并购、共同治理型部分并购和比例治理型部分并购等类型。
完全治理型部分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部分并购取得被收购方完全公司治理权的情形,收购方可以完全控制被收购方的重要商业决策。一般而言,只有在完全收购或者多数股权收购时,收购方才取得被收购方的完全公司治理权。但是,在有些情形下,部分并购同样可以取得完全公司治理权。例如,依照股权结构,被收购方的股权极为分散,以至于其他股东没有办法对抗收购方。又如,依照公司章程细则,部分股权的收购方被任命为公司实际管理人。完全治理型部分并购的收购方有很强的动力提高被收购方的价格,可能产生很强的反竞争影响。这是由于存在“搭便车”效应:就收购方而言,其对自身股份享有100%收益权,而对被收购方的股份只享有部分比例的收益权。收购方可以从被其完全控制的被收购方的大幅涨价中获利,而只用承担与部分股权比例相对应的部分损失,其他损失将由被收购方其他股东承担。在完全治理型部分并购中,由于“搭便车”效应的作用,会出现一种反直觉的经济现象:收购方在被收购方的收益权越少,其提高被收购方价格的动力就越大。[18]
共同治理型部分并购,是指收购方在取得被收购方的部分股权后,两个公司的管理层会致力于两个公司共同利益的最大化,此时,两个公司在商业决策上近似进行了合并。[19]这种情形的产生,往往是部分并购使得收购方取得了被收购方较高程度的公司治理权,尽管收购方只想考虑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但被收购方的其他股东对公司决策同样有重要影响,作为双方协商和妥协的结果,双方可能会致力于两个公司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共同治理型部分并购的反竞争影响与完全并购类似,也有较强的涨价动力。
比例治理型部分并购,是指收购方对被收购方的公司商业决策的影响程度与其对被收购方的股权比例基本相同。[20]在一定的公司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构架下,比如,在重要商业决策需要特定的多数股权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作为多方明示或暗示妥协的结果,每一个对被收购方有一定程度公司治理权的重要股东的利益都可能会为被收购方所考虑。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收购方取得被收购方25%的股权,则被收购方在进行商业决策时会按比例地考虑该25%的股权。
由于还可以通过公司治理权影响被收购方的竞争动力,在同一相关市场里,积极部分并购的单边效应大于消极部分并购。但不同类型积极部分并购的单边效应强弱,并不必然取决于收购方对被收购方的公司治理权程度。
如果交易双方的竞争产品是同质化产品,双方相互销量转移率和双方边际利润相同,收购方的公司治理权越大,其单边效应越强。完全治理型部分并购的反竞争影响大于共同治理型部分并购,而后者的反竞争影响又大于比例治理型完全并购。
但是,如果交易双方的竞争产品是差异化产品,则相关的分析将更为复杂,双方相互销量转移率和双方边际利润的不同,使得各种类型积极部分并购的反竞争影响也没有可以遵循的固定次序。比如,如果收购方的边际利润远远小于被收购方,收购方进行“搭便车”的动力会下降,完全治理型部分并购的单边效应就可能会小于共同治理型部分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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