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收益权与公司治理权分离及竞争影响

收益权与公司治理权分离及竞争影响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治理权往往是公司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构架的共同作用结果。在一般情况下,股权结构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司内部治理,大股东往往可以指派更多的董事和高管。从最严格的意义上说,由于公司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构架的不同,滑尺化公司治理权将呈现出纷繁多样的部分并购类型。

收益权与公司治理权分离及竞争影响

如果把并购交易中收购方所获股权的内容进行区分,其可以分为收益权和公司治理权。收益权是指收购方有权基于股权而获得收益。公司治理权是指收购方有权基于其股权对被收购方的商业决策施加一定程度的影响,商业决策包括定价、产品选择、售卖资产等。收购方对被收购方商业决策任何程度的影响,都是一种公司治理权的体现,并不需要达到“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程度。公司治理权往往是公司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构架的共同作用结果。[6]

经济学研究表明,收益权和公司治理权在竞争影响上有着重要且显著的区别:收益权将影响收购方的竞争动力;公司治理权将影响被收购方的竞争动力。[7]

就收益权而言,股权收购交易发生后,收益权的存在使得收购方会“内部化”其反竞争性行为的外部性,削弱竞争动力。[8]申言之,如果一家企业涨价或限制产量,该行为产生的外在后果之一就是导致一部分的客户或销量转移至其竞争者,使其竞争者获利。如果在该企业涨价或限制产量前,其收购了某一个竞争者的股权,则因收益权的存在,可以让其更有动力进行涨价或限制产量。因为被收购方由于收购方行为所获的利润,会因为收购方所享有的收益权而部分地回流至收购方。

就公司治理权而言,收购方可以通过股权所赋予的公司治理权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被收购方的竞争动力。[9]这种影响可以降低被收购方的竞争动力或者促使其从事其他任何有利于收购方的行为。比如,收购方获得的公司治理权可以用来否决被收购方的价格促销,或者用来促使被收购方进行涨价,从而有利于收购方。

在完全并购时,股权内容中收益权和公司治理权对于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竞争影响的不同作用一般不会被察觉,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收益权和公司治理权是统一的。一公司收购另一个公司的全部股权,意味着同时取得另一公司的全部收益权和公司治理权,两个公司形成单一、整体的市场力量。[10]并购后的实体将致力于两个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www.daowen.com)

然而,在部分并购时,收购方获得的收益权和公司治理权是分离的。以收购25%的部分股权为例,一方面,无论在交易后被收购方的公司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构架如何安排,收购方都将取得被收购方25%的收益权。另一方面,收购方取得的公司治理权会因被收购方公司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构架的不同而完全不同:在一个股权十分分散的公司,25%的股权可能就意味着对公司的完全控制;而在股权相对集中的公司,25%的股权可能仅意味着对多个或个别决策的否决权;如果股权高度集中,25%的少数股权甚至可能意味着无法决定任何公司的商业决策。在一般情况下,股权结构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司内部治理,大股东往往可以指派更多的董事和高管。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即使股权结构高度集中,而基于公司内部治理构架,也可享有完全的公司治理权。例如,拥有25%股权的首席执行官可能获得对公司决策的超级投票权或一票否决权。

申言之,收购某一特定股份比例的部分股权时,由于被收购方公司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构架共同作用导致的差异,收购方对于被收购方的公司治理权程度将是滑尺化的:收购方可能无法获得公司治理权(滑尺的一端);也可能获得完全公司治理权(滑尺的另一端);当然,更多的情况是获得部分公司治理权(滑尺的中间),而部分公司治理权同样由于收购方能够影响被收购方程度的不同,而呈现滑尺化。

从最严格的意义上说,由于公司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构架的不同,滑尺化公司治理权将呈现出纷繁多样的部分并购类型。从研究角度,笔者仅对具有代表性意义的公司治理权类型所对应的部分并购进行类型化分析,并不苛求能够全然列举。根据公司治理权的有无,部分并购可以分为消极部分并购和积极部分并购。消极部分并购,是指收购方在交易后仅获得收益权,并不获得或几乎不获得公司治理权的并购交易。积极部分并购,是指收购方在获得股份收益权的同时,还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公司治理权的并购交易。积极部分并购又至少可以分为完全治理型部分并购、共同治理型部分并购和比例治理型部分并购。不同类型的部分并购将产生不同程度的竞争影响。以下将从各国反垄断法普遍采用的单边效应、协调效应和封锁效应角度,对不同类型部分并购的竞争影响进行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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