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与重要性

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与重要性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不是构建积极的控制权,而是避免消极后果。从近年来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情况来看,强化用户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比较普遍。[27]将个人信息保护的目标定位于保障用户权益无可厚非,但是这种权益需要辩证地理解。在理解统计数据、大数据的基础之上,个人信息保护目标的实现就应当以“用户实际上无法有效控制其让渡的数据”为前提,重点解决用户让渡数据以后可能遭受的不利后果。

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与重要性

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不是构建积极的控制权,而是避免消极后果。从近年来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情况来看,强化用户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比较普遍。实际上,用户基于知情同意而让渡出数据后,其控制能力就几乎不复存在。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通过统计数据、大数据来对个人数据进行使用,完全脱离了单一数据层面。这时,市场实践出现“原子化”,用户监控一个企业是否遵守法律规定十分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26]一味强化用户的控制权很有可能陷入制度的空想,赋予用户并不实际的权利。基于统计数据、大数据层面的技术应用,使得数据成为数字经济关键生产要素。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成为必然,也是数字经济社会人类的理性选择。用户一旦让渡出数据,就很难再对该数据形成有效控制,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性对用户进行广泛赋权,很大程度上会抑制数据价值的释放,甚至完全扼杀部分产业模式。[27]将个人信息保护的目标定位于保障用户权益无可厚非,但是这种权益需要辩证地理解。数据共享、数据流通和大数据应用,给生产生活带来的便利性是能够被普遍感知的。统计数据和大数据都是由单一数据所组成的,其运作机理发生了质的改变。强用户赋权能够大幅度提升用户隐私、安宁等方面的权益,但是对于用户享受数字经济时代红利却有负面的效果。用户也在便利性和隐私性之间权衡,有些用户出于对隐私的担心,主动放弃了使用某些互联网工具或者功能。这也反映了基于单一数据的隐私诉求与基于统计数据、大数据的价值诉求的冲突。在理解统计数据、大数据的基础之上,个人信息保护目标的实现就应当以“用户实际上无法有效控制其让渡的数据”为前提,重点解决用户让渡数据以后可能遭受的不利后果。如冯果、薛亦飒提出“数据信托”的思路,将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之间视为数据信托的法律关系,数据主体是委托人和受益人,数据控制者是受托人,承担信托责任。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以信任为基础形成信托关系。[28]由此,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制度,需要解决信任的问题,而不只是赋权的问题。(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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