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个人信息保护与疫情防控

个人信息保护与疫情防控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个人信息的定义都有过宽之嫌。从统计数据、大数据的视角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对个人信息定义的理解,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个人信息保护的出发点是单一数据层面,防止个人身份被不当识别。应对迅速蔓延的疫情,只有及时、准确掌握疫情相关人员信息,才能迅速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避免疫情的进一步扩散。这实质上是一项个人信息转移的活动。

个人信息保护与疫情防控

个人信息保护最底层的逻辑不自洽就是对个人信息定义的理解。目前,个人信息的定义主要有两种方式:(1)识别论;(2)关联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个人信息的定义都有过宽之嫌。笔者此前已撰文阐述。通过单一数据、统计数据和大数据的理解框架,我们可以进一步发现个人信息定义的问题所在。立法中对个人信息的定义针对的是单一数据,这是基于用户保护的角度。而数据价值的释放是以统计数据为基础,甚至是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从统计数据、大数据的视角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对个人信息定义的理解,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前述人肉搜索的例子中,有关自然人的数据是分散、碎片化的,通过整合而具备了识别自然人身份的效果,这是通过统计数据层面实现的。前述用户画像的例子中,有关自然人的数据是“海量”的、丰富的,通过算法(大数据技术)形成了用户画像。这些数据如果分别置于单一数据层面,都是不能识别自然人身份的。放置于统计数据层面,问题就会产生,比如“步态识别”技术,就可以通过步态分析来达到身份识别的目的。[23]按照通行个人信息定义的理解,步态也应当作为个人信息的类型予以保护。放置于大数据层面,问题更为突出,个人信息的定义强调的是因果关系,而大数据并不以因果关系为前提,通过相关关系就能分析出结果,比如微观层面的大数据——用户画像。那么个人信息的范围还将变得更宽,甚至是无穷大。程啸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广,甚至在许多情况下,连界定哪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都存在困难。[24]我们可能还无法想象未来通过何种数据能够识别自然人身份。由此可以发现,问题的症结在于,我们所期待保护的是单一数据层面,以此对个人信息进行界定,同时也制约了统计数据,特别是大数据的形成,用户保护和数据价值相冲突,且难以调和。

个人信息保护的出发点是单一数据层面,防止个人身份被不当识别。但是,统计数据、大数据层面并不一定要识别自然人身份,甚至有些信息并不能识别自然人身份。比如,新冠疫情期间这一问题就十分突出。应对迅速蔓延的疫情,只有及时、准确掌握疫情相关人员信息,才能迅速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避免疫情的进一步扩散。对此,有必要采取技术手段,确定密切接触人员的范围。确定的目的是能够将密切接触的信息通知到个人,并进一步采取相关措施。这一技术手段并非要识别自然人身份,而是建立联系渠道。有可能通过技术机制取得的仅仅是某个人的手机号码,而并未获取这个人的身份。当然,如果说手机号码不是个人信息,可能不符合大众认识。更进一步来举个例子,为了确认密切接触人群,安卓系统(Android)和苹果系统(IOS)所开发的蓝牙追踪技术,也引发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担忧。从法律层面看,假设用户A被确诊,通过该蓝牙技术可以追踪到用户B、C、D等,通过用户A从用户B、C、D处所收集的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需要用户B、C、D的同意吗?当用户A被确诊时,他所掌握的与用户B、C、D的接触信息就会被上传到疫情防控机构,此时是否构成了一项个人信息转移行为,这种转移是否需要取得用户B、C、D的同意?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这种机制能否覆盖平时的情况?例如当我们使用有些App时,需要上传手机通讯录,此时App所征求的是手机所有人的同意。但是,通讯录中的联系人信息并不属于手机所有人,而是对应联系人的个人信息。这实质上是一项个人信息转移的活动。实践中,我们并没有征求对应联系人的同意,也很难操作。德国WhatsAPP案中[25],用户E注册使用WhatsAPP时,必须同意接受其用户协议,向WhatsAPP提供其手机通讯录中联系人的信息。但用户E未从联系人处得到同意。法院裁判用户E的母亲(因E是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义务)有义务取得孩子手机通讯录中所有联系人的书面同意。如果在疫情防控过程中,适用德国WhatsAPP案的思路,数据防疫的作用将大为减弱,甚至是不可实现。而在平时,如果通讯录的读取需要逐一取得联系人的同意,也不具有强操作性。这对如何确定个人信息保护的客体,以及如何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讨论的空间。(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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