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4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在利润分配问题上,《公司法》对两类公司的安排有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作出例外安排,而有限责任公司应通过全体股东约定。与上述表决权类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也可以规定按照实缴还是认缴持股比例分配,或者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这类条款也应作为合同对待,理由如上述。同时,《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第1项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所持有的股权。可见,《公司法》将分配利润作为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如果其他股东和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则允许股东解除其与公司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合同,赋予利润分配规则以合同的效果。
值得特殊说明的是,按照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权和优先认缴权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的,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有些有限责任公司也的确作出了按认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或者行使优先认缴权等特殊安排。为了更好地约束公司,这类条款也常常出现在公司章程之中而非另行签订股东协议,对于章程中利润分配和优先认缴条款,法条上已经表述为“全体股东约定”,自然应作为合同来对待。(www.daowen.com)
确认以上四类章程条款是股东间合同的效果在于:首先,这四类条款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修改;其次,如有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后,对于大股东的严重违约行为,小股东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即主张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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