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司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如何优化

公司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如何优化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于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场合,设置董事会还是仅设一名执行董事,设置监事会还是仅设一到两名监事;于股份有限公司场合,是采用直接投票制还是累积投票制;于所有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场合,董事和监事的产生办法,都体现着股东之间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协商的结果。只有将公司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理解为合同才能避免这一不公平结果的出现。

公司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如何优化

于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场合,设置董事会还是仅设一名执行董事,设置监事会还是仅设一到两名监事;于股份有限公司场合,是采用直接投票制还是累积投票制;于所有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场合,董事和监事的产生办法,都体现着股东之间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协商的结果。实践当中,参与意愿强烈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倾向于选择董事会和监事会而非执行董事和监事;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在中小股东的努力之下于章程中规定了累积投票制;而最为普遍的情况是,多数采取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公司,章程中都会规定各股东拥有董事会、监事会若干成员提名权或委派权。尤其是在存在着绝对控股股东的公司,如果采用直接投票法,所有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都将由控股股东所选任,所以中小股东为了保护自己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当中的参与决策权,通常与大股东协商确认其亦拥有一定的董事和监事的委派或提名权限,并将协商结果作为章程条款固定下来。如果将公司机构的设置和产生办法理解为自治规则,则大股东可以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对其加以修改,那么就可能出现如下几种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1)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原来设置的是董事会,中小股东亦有董事会席位,大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撤销董事会而仅设置执行董事;(2)剥夺中小股东所拥有的提名董事和监事的权限;(3)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通过修改章程取消累积投票制。这几种结果无论如何都难言公平,亦不应为理论和实践所接受。只有将公司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理解为合同才能避免这一不公平结果的出现。(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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