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股东出资安排的优化与责任

股东出资安排的优化与责任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股东的出资安排虽不符合狭义契约的特点,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彼此享有或负担,却十分契合合同法上共同行为的特征,“为同一内容之多数意思表示合致”。但是《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安排的优化与责任

公司法》第25条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记载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81条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记载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股东之间关于出资的安排是各方在设立公司时最初始的合意,反映着各股东在出资时对自身和其他股东出资的预期,其无关公司的治理,而只关乎各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权利义务的安排。各股东的出资安排虽不符合狭义契约的特点,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彼此享有或负担,却十分契合合同法上共同行为的特征,“为同一内容之多数意思表示合致”。[41]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134条也将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对待。如将出资安排解释为自治规则,将会出现大股东通过表决权优势修改章程,最终侵害小股东合理预期的后果,为公司股东平等和公司意思自治原则所不容。司法判例也显示,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召开关于减资的股东会时,屡次故意不通知小股东,并通过多次股东会决议对除小股东之外其余股东予以减资,该类股东会决议无效。[42]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第83条第2款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按照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场合下违约责任的“约”,法律已明定为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亦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所必需,所以这里不会有疑问。但是《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尽管有学者强调这里的违约责任应由股东向公司承担[43],但这仅仅是承担对象上的理论纷争,与章程是否具有合同属性无关。有限责任公司场合下各股东并无发起人协议,是否有股东出资协议亦不为法律所强制,因此这里的违约责任的“约”应当也只能被理解为公司章程,这也是公司章程中有关出资安排应当被看作股东之间合同的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容易理解,但是股东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其请求权基础为何?恐怕在此只能将请求权基础定位为公司章程这一合同,即股东请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107条的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当然,另一个请求权基础可能是《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规定的派生诉讼,即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很明显,司法解释此处并未要求股东完成第151条前两款规定的任何前置程序,而是可以直接起诉,与第151条的复杂配置存在明显差异。将这里的请求权基础理解为《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远不如理解为《合同法》第107条平滑顺畅。(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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