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将研究的视角下沉,从笼统地评价公司章程的属性改变为区分公司章程不同条款以确定其性质,则须梳理公司章程可能出现的条款,以便将这些条款分别贴上自治规则还是合同条款的标签。公司章程的条款按照其必要性,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章程如果不加以规定则不生效力的事项。[37]任意记载事项则是按照公司意愿记载于章程的事项。绝对记载事项的依据十分容易查找,即《公司法》第25条和第81条所规定的公司章程中“应当”记载的事项,通常也被称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缺少这些事项中的任意一项,会导致整个章程无效,并成为公司设立的无效事由。[38]公司登记过程中缺少绝对记载事项当然也无法登记。而相对记载事项也即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在我国《公司法》上并无明文规定[39],学者多是引用日本和韩国的学说来说明此类事项。例如,《日本公司法》第28条规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下,下列事项未记载或记录于公司章程的,不发生效力:金钱以外财产出资人的姓名或名称,该财产及其价额、对出资人分配的设立时发行股份的数量;约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受让的财产、其价额及转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发起人因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而获得的薪酬及其他特别利益、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设立费用。然而我国并不存在未记录于公司章程不发生效力的事项,或者说,除了绝对记载事项以外,其他所有事项如果不记载于公司章程均不发生效力。因此,本文从我国《公司法》的法条出发,在章程记载事项上采取两分法,将公司法各个条款中提及应当或者可以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但又不在第25条和第81条规定范围内的事项,作为任意记载事项来对待,比如公司对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担保的决议机关、有限责任公司定期股东会的召开等事项。由此,整理出我国公司法制度框架下章程可能记载的事项。[40]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公司法》第25条):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包括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第16条)、股东会的职权(第37条)、定期股东会的召开(第39条)等。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公司法》第81条):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包括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第16条)、股东大会职权(第99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事由(第100条)等。(www.daowen.com)
在上述章程可能的记载事项中,除了绝对记载事项以外,还有一些任意记载事项是我们所忽略的。通过对公司法条文的统计发现,除最后一项兜底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有7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有11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有23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有19项。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一刀切地认为章程中的30个条款均是自治规则或者均是合同,似有武断之嫌,而应该对这些事项进行分门别类地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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