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夫妻双方就婚姻解除达成合意的离婚类型及其负面效果

夫妻双方就婚姻解除达成合意的离婚类型及其负面效果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方坚定型”离婚意味着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已经达成了明确的合意,其现实基础一般是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认为,越具有理性的利益计算能力、越偏好主动把握自身行为后果的当事人,将越倾向于采用这种行为策略,而“双方坚定型”离婚中的部分当事人往往具有上述特征。综上所述,冷静期的实施就“双方坚定型”离婚将形成额外的负面立法效果,但其总体程度可控。

夫妻双方就婚姻解除达成合意的离婚类型及其负面效果

“双方坚定型”离婚意味着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已经达成了明确的合意,其现实基础一般是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现有离婚登记程序下,这类离婚行为将顺利完成登记程序,婚姻关系能够即时解除。但冷静期制度实施后,当事人将在婚姻关系解除前,面临30~60日的延长期。

在对冷静期有明确预期的前提下,部分当事人可能基于节约时间成本、厌恶等待等因素改变行为策略。具体而言,由于30~60日的延长期是具有确定性的,那么为了避免自己在此期间处于被动等待状态,当事人可能会在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离婚意志尚未完全确立的时间点上,初次申请离婚登记。此时当事人行为具有正向收益:若延长期经过,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在二次申请时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目的达成;若到期夫妻感情未真正破裂,则申请作废,当事人成本亦较小。应当认为,越具有理性的利益计算能力、越偏好主动把握自身行为后果的当事人,将越倾向于采用这种行为策略,而“双方坚定型”离婚中的部分当事人往往具有上述特征。

上述行为策略对制度实施带来的潜在影响,在于离婚登记的申请数量将增多:初次离婚申请将变形为离婚申请的“预约”,最终作废的离婚申请将不在少数。从效果评价上看,这一情形将加重行政成本,具有负面性。但如前文所述,基于登记系统的数据化,以及冷静期实施而带来的单次离婚申请程序的简化,预计该策略尚不至于使登记机关不堪重负。(www.daowen.com)

“双方坚定型”离婚为节约时间成本而可行的另一种策略,是转向诉讼离婚。双方可就离婚意愿达成一致,但假意就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再经简易程序调解结案。在效果评价上,这一情形会造成对司法成本的浪费。但该策略的实施有一定的专业门槛,且可节省的时间有限,还涉及诉讼费的成本问题,在实践中形成的影响预计较小。

综上所述,冷静期的实施就“双方坚定型”离婚将形成额外的负面立法效果,但其总体程度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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