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有的离婚登记程序对当事人申请几乎没有设置任何程序障碍,故“通谋型”离婚的实施成本极低。综上所述,虽然阻却“通谋型”离婚并非离婚登记冷静期制度的立法本旨,但其客观上可以起到这一积极作用,立法效果可给予正面评价。当然,对于“通谋型”离婚的彻底规制,还是有赖于相应政策对漏洞的填补。
“通谋型”离婚在法律行为理论中应被称为“虚伪行为”[41],但在离婚登记程序中,由于登记机关对其无规制权限,因此只能将其作为一般离婚申请处理。近年来在我国,由于婚姻状态常常与购房、购车、拆迁补偿等政策相关,因此这类离婚在实践中十分常见。[42]在这类行为中,由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规避法律、获取不当收益,因此当事人享有的自由利益不仅不应受到保护,还应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
现有的离婚登记程序对当事人申请几乎没有设置任何程序障碍,故“通谋型”离婚的实施成本极低。由此,当事人可以毫无顾忌,做到当天结婚当天离婚;甚至有人专业以此牟利,形成相应的“产业”链条。应当认为,这类现象不仅造成了政策规制目的的落空,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婚姻的严肃性,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离婚登记冷静期制度的实施,虽然不能彻底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但将增加行为实施的成本,从而对其形成一定的阻却作用:一方面,由于30日缓冲期的存在,行为人将面临更多的政策变化和市场波动风险,从而更倾向于谨慎从事通谋行为;另一方面,对于专业牟利者,30日缓冲期将极大增加其“周转”成本,且其在该期间内将被强制束缚于虚假的婚姻关系中,人身和财产利益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综上所述,虽然阻却“通谋型”离婚并非离婚登记冷静期制度的立法本旨,但其客观上可以起到这一积极作用,立法效果可给予正面评价。当然,对于“通谋型”离婚的彻底规制,还是有赖于相应政策对漏洞的填补。(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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