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适合性原则及离婚登记冷静期的立法目的

适合性原则及离婚登记冷静期的立法目的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适合性原则,是指规范的手段实施效果应当能够促成立法目的的达成。如前所述,离婚登记冷静期的立法目的是克服“不完全理性”和“不完全信息”。这即表现为行为的“不完全理性”。其次,婚姻关系的解除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关系具有重大而复杂的影响,且不具有多发性。

适合性原则及离婚登记冷静期的立法目的

适合性原则,是指规范的手段实施效果应当能够促成立法目的的达成。如前所述,离婚登记冷静期的立法目的是克服“不完全理性”和“不完全信息”。在离婚行为中,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婚姻关系含有高度的情感性因素,且反映在冗长琐碎的日常生活中。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个体更可能基于即时发生的情感冲突产生情绪性的行为,或基于对短期利益的过分重视而作出非利益最大化的决策。这即表现为行为的“不完全理性”。其次,婚姻关系的解除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关系具有重大而复杂的影响,且不具有多发性。在不具有离婚经验的前提下,当事人存在对离婚行为后果认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常常难以预估离婚行为对其个人生活和社会评价带来的确实后果。这就构成了决策依据的“不完全信息”。因此,规范手段的设置应以缓解上述矛盾为目标。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的两款规定,离婚登记冷静期的实施效果是:第一,使离婚行为不即时发生效力;第二,在30日内,任意一方可以使离婚行为永久不发生效力;第三,在60日内,需双方再次共同确认方能使离婚行为生效。这一规范方案是以对离婚行为的效力延缓和反复确认作为手段。在该方案中,当事人可以有较多的情绪调整和思考重置时间,以降低非理性因素对其判断的影响——即使这并不会达致理想化的“完全理性”;同时,方案中的缓行期也为当事人更为从容严密地处理离婚后的人身财产关系,以及提前感受离婚生活状态创造了条件,这使其可以更为正确地评估离婚行为的后果,免去因冲动决策导致的后悔状态,一定程度上解决“不完全信息”的问题。(www.daowen.com)

据此,离婚登记冷静期的设置,有利于其立法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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