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晨
摘 要:《民法典》离婚登记冷静期制度引起舆论热议。基于适用范围限缩、离婚自由、“结婚冷静期”的反对意见存在对我国社会现实或立法现状的误解,不构成有效批评。离婚登记冷静期以个人利益的实现为立法目的,通过有限度的自由限制,使当事人接近“经济人”假设,且不存在可替代的干预更轻的手段,是以可控的实施成本实现了对迫切利益的反哺,其正当性可以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离婚登记冷静期将对“通谋型”“双方坚定型”“一方坚定型”“冲动型”离婚分别产生一定的正面立法效果和可控的负面立法效果,在预测范围内不存在动摇其正当性的因素。
关键词: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比例原则;协议离婚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6180(2020)06-0052-16(www.daowen.com)
[作者简介]申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法学博士。
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中第1077条规定了协议离婚中的冷静期制度,即婚姻双方向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后,并不直接发生离婚效力,而是需30日后再次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方能实现离婚;在前述期间内,当事人任意一方可单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制度与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查期”有类似之处[1];在比较法上,较为接近于《韩国民法典》中的“熟虑期”制度。[2]但在立法过程中,社会舆论对该制度的正当性提出了较多质疑。[3]考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该条的释义,其对立法目的的解释仅限于“防止轻率离婚”[4],而并未就轻率离婚的现状、冷静期规制的有效性、冷静期规制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作额外论证。考察比较法可知,虽然各国就离婚制度确有设立“冷静”“熟虑”的立法例[5],但在行政登记程序中设置期间阻碍的做法尚属罕见;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各地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试点局限于诉讼离婚[6],未必能为该条提供实践经验支撑;目前已有的学术观点,也并未能完全回应对该制度的质疑。由此可知,本条立法的正当性论证,确实可能由于先期立法工作与社会舆论的关注点差异,而存在论证不足的嫌疑。故虽然《民法典》业已颁布,但对该立法的正当性考察仍具有相应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拟首先对社会舆论中存在的反对意见进行回应与评价,进而运用比例原则框架对该制度进行检验,并以行为预测对制度的立法效果予以预判,从而总体评估该制度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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