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尽管金融机构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已成为一项常规性义务,但由于金融机构环境责任意识的淡薄和规范的非强制性,导致了环境社会责任规范效果的不理想。在此背景下,亟需设立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以其强约束力规范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尽可能地符合环境利益。然而,在绿色金融起步发展至今的24年里,并未建构起全面而合理的金融机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
尽管金融机构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已成为一项常规性义务,但由于金融机构环境责任意识的淡薄和规范的非强制性,导致了环境社会责任规范效果的不理想。在此背景下,亟需设立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以其强约束力规范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尽可能地符合环境利益。然而,在绿色金融起步发展至今的24年里,并未建构起全面而合理的金融机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目前,绿色金融法律法规中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与惩罚手段,法律法规大部分还停留在宣示性建议性的阶段。[22]以对于商业银行承担的环境行政责任为例,只有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和行业准则《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对商业银行环境行政责任追究方式进行了规定。当前的有关立法明显存在以下缺陷:从立法效力层级来看,关于金融机构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是由人民银行、原银监会等部委制定,而且主要是以意见与指引形式出现,立法的低效力和软约束力共同影响了其实施效果;从立法内容来看,关于金融机构环境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具有明显的初步性与概括性特征,具体的责任类型、责任主体、担责事由、责任形式、责任幅度等内容都没有明确,极不具有可操作性,这是实践中金融机构极少因不遵循绿色金融发展规范而受到处罚或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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