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息的充分性、及时性要求是绿色金融监管工作开展的基础性条件。当前,我国绿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13]现有规定的软约束力,是实践领域信息披露极为不规范的主因。尽管央行、原环保部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章文件中多次提及信息披露(如表1),但多具有指导意义,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信息的充分性、及时性要求是绿色金融监管工作开展的基础性条件。在绿色金融市场中,潜在获取绿色金融资金支持的企业的环境信息需要依法披露[12],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情况需要披露,获得融资企业履行融资合同义务的情况需要披露。依据以上所披露的信息,监管部门与公众才能有根据地对某一企业或金融机构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进而才能切实助推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
当前,我国绿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早在2007年我国就已经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环境执法信息应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但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政府掌握的企业污染信息并不系统全面,地方环保部门发布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够,大量“两高一剩”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并未在征信系统内及时全面地反映,无法满足金融机构审查融资申请的具体需要,影响了绿色金融的发展效果;而金融机构也没有渠道提供使用环境信息的反馈情况,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方面的信息也没有及时全面地向金融主管部门汇报。[13]现有规定的软约束力,是实践领域信息披露极为不规范的主因。尽管央行、原环保部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章文件中多次提及信息披露(如表1),但多具有指导意义,不具有强制约束力。(www.daowen.com)
表1 我国绿色金融信息披露的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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