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绿色金融发展之初,我国就十分重视打造监管协调制度。绿色金融所涉领域甚广,不仅包含跨领域的绿色金融产品的研发,也包括发展规划设计、环境信息披露、财政激励与制约等,由此注定了绿色金融监管主体的多元化,需要协调制度以融合各监管主体高效协作。然而,当前绿色金融监管协调制度的运行实效并不尽如人意。有学者研究发现,我国金融协同监管机制处于低效率状态,监管各方在博弈过程中存在“搭便车”现象。[9]尽管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背景下它们之间初步建立起了跨部门协同机制,一方面强化了央行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增强了央行对银行业、保险业的监管,另一方面整合了资源,使得现有部门监管权力更集中[10],但由于制度的细节设计还不够完善,实践中跨部门协调仍存在不少问题,导致协作沟通不足、监管措施落实不力等问题,这是放纵“洗绿”现象泛滥的根源之一。[11]
在原本低效的协调机制下,绿色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尚不健全也是造成监管效果整体不佳的内因。绿色金融监管体制中尚没有形成具有强大优势的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体系。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参与的市场主体,一般与政府类监管部门对话的通畅度比较低,但与行业组织沟通更为容易。高度专业性的行业组织是桥梁与纽带,可以发挥良好的引领与督促作用,但目前更好激发其作用的机制还有待确立。此外,非行业性社会组织缺位与乏力已成为绿色金融监管的弱点之一。政府、行业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常常因为自身局限而不能发现并揭露问题,而非行业性社会组织和普通公众组成的公众群体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但由于受绿色金融信息封闭、与相关主体对话机制的欠缺以及自身监督能力不足等影响,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还有待挖掘。(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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