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绿色金融监管立法的阶段性分析及优化策略

我国绿色金融监管立法的阶段性分析及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严格地说,我国绿色金融监管立法始于1995年。此阶段以绿色信贷行业为突破口和试验区,我国开始了全面探索绿色金融监管的经验之路。同年,绿色金融进入中央文件。该阶段以央行等七部委于2016年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为开端,全面启动了我国绿色金融综合推进与监管的探索工作。两份文件表明央行开始关注并加强绿色债券存续过程性监管。

我国绿色金融监管立法的阶段性分析及优化策略

第一阶段,1995年至2006年的萌芽期。严格地说,我国绿色金融监管立法始于1995年。当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金融部门在信贷中把支持国家经济发展同资源保护、改善生态相结合。2001年起,保障绿色金融发展的监管机构得到进一步扩展,证监会、发改委、原银监会陆续参与进来。2001—2003年间,原国家环保总局与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环境审计公告》等系列文件,将绿色金融监管的着力点放到了融资企业,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作出了前置性约束。2004年央行联合国家发改委、原银监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为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中防控环境风险提供了具体指导。2006年央行联合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先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的环保信息纳入央行的企业征信系统,要求银行审查企业的环保信息作为银行发放贷款的依据。在萌芽阶段,央行、环保部门、发改委、证监会、原银监会作为绿色金融发展的推进与监管机构,就已经开启了通力协作的尝试。重点设计的监管机制包括监管部门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融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机制、违规责任追究机制等。

第二阶段,2007年至2011年的起步期。央行联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原银监会于2007年7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该文件旨在落实国家环保政策法规,推进节能减排,防范信贷风险,强调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要与各级环保部门通力合作,建立畅通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同时还设定了追责性规定。该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原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了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2008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证监会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督促上市公司公开环境信息。可贵的是,在此发展阶段出现了法律层面的绿色金融规范条款,集中体现在2007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5条、200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5条。相对于上一阶段,此阶段出现了国务院的统筹推进和较高层级的立法,新增了原保监会这一监管主体,绿色金融工具也在已有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的基础上新增了绿色保险,在运行机制上更加注重监管主体之间的互动与协作,进一步强调违规的不利后果。

第三阶段,2012年至2015年的缓行期。此阶段以绿色信贷行业为突破口和试验区,我国开始了全面探索绿色金融监管的经验之路。银监会于2012年发布的《绿色信贷指引》,是对银行业专门设立的绿色金融发展规范,是在绿色金融监管专门立法上走出的重要一步,是我国指导和监管绿色信贷发展经验的系统呈现。该指引明确规定了原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权,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在全面探索绿色信贷监管经验的同时,也制定了规范其他绿色金融工具的监管规则。2013年,环保部和原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设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投保范围、条件与程序的同时,明确了环保部和原保监会的监管职责。2015年,央行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为绿色债券审批与注册、第三方绿色债券评估、绿色债券评级和信息披露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同年,绿色金融进入中央文件。《生态方案》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并将其列入“十三五”发展规划,这标志着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www.daowen.com)

第四阶段,2016年至今的健进期。该阶段以央行等七部委于2016年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为开端,全面启动了我国绿色金融综合推进与监管的探索工作。《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为防止绿色项目“洗绿”问题的出现,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要求完善与绿色金融相关的监管机制。如果说上一阶段主推绿色信贷的发展与监管,本阶段的重点则是绿色债券的推行与监管。2016年1月,国家发改委开始实施《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对绿色债券的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作出了限定,并规定了绿色债券发行的具体审核要求。同年3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在设定绿色债券发行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规定严禁金融公司冒用以及滥用绿色环保名义进行绿色债券资金募集,确保绿色债券资金进入绿色产业。同月22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除了提出发行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外,着重强调对债务融资工具绿色程度的第三方认证和跟踪评估。2018年,央行发布了《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信息披露报告模板,指出要重点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绿色项目的真实性、筛选和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募集资金管理的规范性、环境效益目标的实现情况。两份文件表明央行开始关注并加强绿色债券存续过程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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