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概念创设及其资质认定制度对市场巨头地位确立的关键作用

法律概念创设及其资质认定制度对市场巨头地位确立的关键作用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美国政府对三大评级机构的法律扶持措施之中,最有力的举措当属“全国公认的统计评级组织”这一法律概念的创设以及围绕这一概念的资质认定。这一事件后,不仅广大投资者开始普遍重视投资风险,美国政府机关亦感到必须尽快采取行动,对投资风险加强监管。依照SEC制定的相关规则,券商持有的证券是否低于“投资级别”,应以SEC认定的NRSRO发布的评级结果为准。在1975年,被SEC认定的NRSRO,只有穆迪、标普和惠誉三家。

法律概念创设及其资质认定制度对市场巨头地位确立的关键作用

穆迪、标普和惠誉诞生之后,尽管由于创始人的远见和起步较早的原因,与那些起步较晚的评级机构相比,确实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但是其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上述三大评级机构与普通评级机构之间的差距并不明显。但是20世纪70年代之后,上述三大机构仿佛按下了“快进键”,获得了突飞猛进的业务拓展。挖掘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可以发现:美国政府对评级机构的立法背书和监管依赖,才是三大信用评级机构业务飞速增长并成为业内遥遥领先的市场巨头的真实原因。

在美国政府对三大评级机构的法律扶持措施之中,最有力的举措当属“全国公认的统计评级组织”(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NRSRO)这一法律概念的创设以及围绕这一概念的资质认定。

NRSRO这一法律概念产生的历史背景是:1970年发生了堪称美国历史上当时最大的破产案件,即宾州中央铁路交通公司(Penn Central)破产案。宾州中央铁路交通公司,是在前宾夕法尼亚铁路公司和前纽约中央铁路公司基础上,合并成立的铁路运输巨头。合并的初衷是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达到基业长青的目的,然而结果却是1970年当年便宣告破产。对此,美国举国上下感到十分震惊。这一事件后,不仅广大投资者开始普遍重视投资风险,美国政府机关亦感到必须尽快采取行动,对投资风险加强监管。在这种背景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率先采取行动,决定对那些持有信用等级低于“投资级别”(less than investment-grade)之债券券商进行处罚。但此种措施立刻碰到了一个具体的门槛问题,那就是某一种债券是否达到“投资级别”门槛的认定标准。在出台这一措施时,当时的SEC心目中认为达到“投资级别”评级门槛的债券,其实就是穆迪评出的10个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然而,如果以穆迪公司评定的等级作为SEC处罚与否的法定评判标准,肯定会引起包括标普和惠誉在内的其他评级机构的不服。为了公平,当时的SEC在1975年修订《1934年证券交易法》项下的相关监管规则时,借机创设了一个全新的法律概念,即“全国公认的统计评级组织”。[2](www.daowen.com)

NRSRO这一概念以及相关规则最初的主要作用就是要认定一批具有全国声誉(national repute)的评级机构并以此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依照SEC制定的相关规则,券商持有的证券是否低于“投资级别”,应以SEC认定的NRSRO发布的评级结果为准。在1975年,被SEC认定的NRSRO,只有穆迪、标普和惠誉三家。此后,又有五家信用评级机构陆续获得NRSRO资质。[3]美国《工业组织评论》总编劳伦斯·怀特认为,“自此之后,实际上,这三大评级机构所给出的判断已具有了法律效应”。[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