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推动协议管辖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推动协议管辖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些备忘录对双方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集中规定。因此,未来我国国际商事法庭亦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建立良好的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合作机制,以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便利性吸引更多的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国际商事法庭。

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推动协议管辖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如上所述,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顺畅与否直接决定着当事人协议选择某一国际商事法庭的概率。为了实现吸引当事人、提高司法影响力和公信力的目标,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自由流通至关重要。

首先,无论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还是外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最为便捷、有效的途径为国际公约。作为协调协议管辖及其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性公约,2005年《海牙公约》现已生效,并有了如欧盟新加坡、丹麦等诸多缔约方,我国于2017年9月签署该条约,截至目前尚未批准。中国学者普遍认为,该公约的内容与中国立法并无实质上的冲突。《海牙公约》的批准并不会比1958年《纽约公约》带来的风险更多,况且《纽约公约》给中国贸易带来了诸多好处。[66]即使存在如书面协议、实际联系等差异,依旧可以通过保留条款予以解决,甚至也是中国立法进行改进的良好契机。[67]此外,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安排》与《海牙公约》的诸多条款相类似。经过十多年的实践,该《安排》运作良好,也为中国批准《海牙公约》提供了非常好的类推范本。

国际社会诸多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其自身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作为吸引当事人选择的重要筹码势必获得高度重视。如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为了吸引更多当事人选择该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扩展其判决的可执行性,提升其作为亚洲区域争端解决中心的地位,新加坡于2015年加入《海牙公约》,并制定专门国内立法即《选择法院协议法》[68]履行该公约的义务,这亦作为其协议管辖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重大措施,使得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各缔约国得以自由流通,成为极具竞争力的司法手段之一。因此,在我国建设国际商事法庭的过程中,也应积极关注协议管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为当事人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www.daowen.com)

其次,我国正致力于判决承认与执行司法实践的不断修正,比如2017年《南宁声明》以及《意见二》均表达了中国法院会积极采取推定互惠的司法态度,以点带面不断推动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以开放的姿态对待外国法院判决,增进当事人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信心。

最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应积极加强与其他国际商事法庭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各国际商事法庭与其他国家具有影响力的法院如最高法院等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等自发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合作,促进相互认可,加强判决流转。[69]如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截至2016年底已经与10个国家的法院签订了双边司法合作备忘录。这些备忘录对双方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集中规定。[70]2018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签署了《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虽然该备忘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对于双方当事人了解两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提供了官方的平台[71],这也为两国国际商事法庭在判决承认与执行上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开端。这些不具有司法约束力的合作方式,具有灵活性与开放性的特点,能够增进各国对其他国家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了解,推动各国法院之间的国际合作,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具有价值的参考。因此,未来我国国际商事法庭亦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建立良好的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合作机制,以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便利性吸引更多的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国际商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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