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被选择法院的判决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当事人最终获得判决中的实体权利无法得到实现,则只能选择到财产所在地提起诉讼,若法院此时认定排他性管辖协议的效力,则会导致当事人无法获得救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对当事人的吸引力。因此,我国国际商事法庭除了协议管辖本身制度的规制外,还应积极考虑协议管辖作出的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影响着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发展,关系着当事人实体性权利义务的实现,与当事人的协议管辖密切相关。另外,判决承认与执行中涉及对协议管辖效力的审查认定,能否顺利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协议管辖的效力。如果被选择法院的判决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当事人最终获得判决中的实体权利无法得到实现,则只能选择到财产所在地提起诉讼,若法院此时认定排他性管辖协议的效力,则会导致当事人无法获得救济。[35]为此,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公平正义,法院或否认管辖协议的效力或否定协议的排他性以获得管辖权,进而作出判决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期望。因而,法院否认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效力,不一定就是为了保护本国管辖权,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了保障判决承认与执行以及正义的实现。[36]可见,若外国国家的判决承认与执行较为顺畅地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则法院对于当事人管辖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排他性的认定均可以采取较为开放的态度。
另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会成为倒逼当事人协议管辖的重要因素。为避免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所作的判决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带来的司法成本的浪费与期望的落空,作为理性的当事人,会充分考虑最终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结果后综合选择管辖法院,因此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顺畅与否直接决定着备选法院对当事人的吸引力程度。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对当事人的吸引力。因此,我国国际商事法庭除了协议管辖本身制度的规制外,还应积极考虑协议管辖作出的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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